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垃圾收费提醒物管公司
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处理弃置大型垃圾费用须注意的事项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天致函就垃圾收费提醒全港持牌物业管理(物管)公司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处理弃置大型垃圾费用须注意以下事项:

物业管理费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规定,如物管公司属物业经理人,则须拟备有关财政年度的建议开支的预算草案并征询业主组织/业主/客户意见;而按监管局发出的《一般操守守则》规定,持牌物管公司须尽其所知提供准确及相关资料或意见给予其客户,以便其客户根据已知情况作出判断及决定。假如物管公司因不同事宜而须调整物业管理费水平,则应按上述规定清晰向业主组织/业主/客户作出交代,例如管理费建议整体调整X%,而调整理由包括员工薪金水平调整、维修保养开支增加及/或落实垃圾收费安排等,则应提供不同理由引致管理费水平调整的细项百分率(即提供X% 的细项),以供业主组织/业主/客户考虑,避免产生误解。

处理弃置大型垃圾的收费

现时透过私营废物收集商的非压缩型垃圾车(如夹斗车)为业户处理大型垃圾(例如餐桌、书柜或床褥等未能透过压缩型垃圾车处理的傢俱)的物管公司,根据环境保护署规定于未来垃圾收费实施后须按垃圾重量向政府缴付废物处理设施(如堆填区)的「入闸费」。监管局提醒物管公司应按上述《一般操守守则》规定向业主组织/业主/客户交代其就有关安排收取业户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弃置的具体安排、收费所包含的元素(例如由政府收取的「入闸费」、将大型垃圾运送往废物处理设施的费用等)、以及有否需要向其他第三方(例如清洁服务承办商)缴付费用等,以助业主组织/业主/客户了解有关安排及作出决定,避免产生误解。

如最终决定以上述按重收费方法处理大型垃圾,物管公司应提醒及协助业主组织向业户解释如选择经物管公司处理大型垃圾则未来实施垃圾收费时毋须为其弃置的大型垃圾贴上指定标签但须向物管公司缴付指定费用;但业户如届时选择自行将大型垃圾送往食物环境卫生署辖下的垃圾收集站弃置,则须贴上价值11元的指定标签而毋须向物管公司缴付额外费用。

监管局主席黄江天博士表示:「监管局期望物管公司可就上述事宜向业主组织/业主/客户作出清晰交代,以避免引起关注或构成不必要的误会而导致出现投诉或争拗的情况。」

环境保护署就摊分大型垃圾「入闸费」的机制已作出了建议,详情可参阅其按不同物业类型而制定有关落实垃圾收费的良好作业指引,相关指引亦已上载至以下网站:

  1. 环境保护署垃圾收费专题网站 — https://www.mswcharging.gov.hk/tc/database/resource-centre-instruction/

  2.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垃圾收费专题网站 — https://www.pmsa.org.hk/tc/professional-development/msw_charg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