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公告
维护国家安全
为加强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和持牌物业管理人维护国家安全和强化物业管理行业守法意识,并防止业界出现任何违反或不利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第9(3) 及10(3) 条,在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牌照施加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条件,并根据《物管条例》第5条,在监管局早前发出的《一般操守守则》加入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条文。
新增牌照条件
由今年4月10日起,于发出新牌照或于续牌时增加规定持牌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详情请参阅连结。
修订已发出的《一般操守守则》(编号C1/2020)
修订已发出的《一般操守守则》(编号C1/2020),增加持牌人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详情可参阅《一般操守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