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行为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规定,持牌人干犯违纪行为的情况包括:

  1. 持牌人在专业方面,有失当或疏忽行为;

  2. 持牌人违反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施加于其牌照的条件:

    1. 施加于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条件

    2. 施加于物业管理人牌照的条件

  3. 持牌人违反《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

    1. 通知监管局订明事宜的变更;及

    2. (只限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与利益冲突、代客户签订的合约,及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不时指明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资料;

  4. 法庭裁定持牌人违反《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或公契中适用的规定;或

  5. 持牌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而该项罪行可能损及物业管理服务专业的声誉;及可处监禁(不论该人是否被判处监禁)。

任何人可对涉嫌干犯违纪行为或不再符合持有牌照所须符合的任何订明准则的物业管理服务持牌人作出投诉。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如有合理因由怀疑当中涉及违规事宜,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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