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公告
維護國家安全

為加強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和持牌物業管理人維護國家安全和強化物業管理行業守法意識,並防止業界出現任何違反或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第9(3) 及10(3) 條,在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牌照施加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條件,並根據《物管條例》第5條,在監管局早前發出的《一般操守守則》加入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

新增牌照條件
由今年4月10日起,於發出新牌照或於續牌時增加規定持牌人必須遵守國家安全法律,詳情請參閱連結

修訂已發出的《一般操守守則》(編號C1/2020)
修訂已發出的《一般操守守則》(編號C1/2020),增加持牌人須遵守國家安全法律,詳情可參閱《一般操守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