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政策(2025年11月修訂版)

私隱政策聲明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

  1. 致力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及
  2. 承諾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尤其是保障資料原則。

收集個人資料

監管局收集及持有/將收集及持有四大類包括個人資料的紀錄,而且在收集該些個人資料前,會以適當形式向資料當事人提供監管局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1. 牌照紀錄 – 包括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及其附屬法例(《物管條例》)申請和發出牌照所收集的有關資料。
  2. 投訴、調查及紀律研訊紀錄 – 包括監管局根據《物管條例》履行其職責,就收到的投訴和進行的調查及紀律行動所收集的資料。
  3. 人事紀錄 – 包括向監管局求職的人士的個人資料、履歷、工作詳情及監管局員工的其他相關資料。
  4. 其他紀錄 – 包括公眾的查詢和各項活動的申請人或參與者向監管局提供的資料。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個人資料是基於下列的主要目的而收集及保留:

  1. 處理牌照申請 – 用作處理牌照的申請,備存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登記册和持牌人名單讓公衆查閱。
  2. 調查投訴和懷疑違紀行為及持牌人不符合持牌準則、採取紀律制裁行動 – 用作採取針對投訴和調查懷疑違紀行為的行動,及進行紀律研訊的工作。
  3. 履行人力資源職能 – 用作員工招聘、管理和其他人力資源職能。
  4. 其他目的 – 為其他目的例如辦公室的行政工作、採購服務、舉辦推廣、培訓和其他活動,及處理公眾的查詢。
  5. 一般而言,個人資料的收集及保留是為監管局根據《物管條例》行使其權力和履行其職責,及為遵守有關法例和法定要求。

保存/持有個人資料的主要目的:

  1. 投訴及調查記錄 – 為履行監管局的法定職能,包括但不限於就投訴或查詢作出回應,進行調查,調解或/及進行紀律研訊工作,或任何相關的目的。
  2. 人事記錄 – 用作任何有關監管局的人力資源管理,包括招聘、僱員福利、解僱、工作表現評核、紀律事宜等,以及為遵守相關法例,包括但不限於《稅務條例》(第112章)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等。
  3. 其他記錄 – 為各種不同目的,視乎記錄的性質而定,如有關監管局的職能和活動的行政工作、就政策或運作事宜徵詢意見、舉辦推廣、教育及培訓活動、採購物料及設備、獲取服務、訂閱刊物、處理循規審查或核實牌照申請人資料,和公眾查詢等。

瀏覽本網站時被收集的資料

監管局會記錄使用者瀏覽本網站的次數,但並不會收集任何足以辨識使用者身分的資料。所收集的瀏覽次數紀錄只會用於統計及調查電腦系統問題,以協助監管局改善本網站的服務。

當使用者瀏覽此網站時,一些小型文字檔案(cookies)將會儲存於使用者的電腦硬碟內。這些小型文字檔案只為加強用戶的瀏覽體驗。在此情況下,小型文字檔案不會收集使用者的任何個人資料。使用者可選擇不接受這些小型文字檔案。若使用者不接受小型文字檔案,可能無法使用本網站某些功能。

個人資料的披露

投訴人/牌照申請人/任何向監管局提供個人資料人士,須表明同意監管局可複製其提供的任何資料(包括其個人資料)轉交/轉移予監管局因處理個案而接觸的人士或機構,以便處理其投訴/申請/要求監管局處理的事項。

監管局在履行其法定職能時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可能會披露予獲授權收取與執法、檢控或覆檢決定有關的資料的人士或機構。

提供個人資料

監管局可能會於不同期間及為個別原因,邀請使用者經此網站自願提供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可能包括姓名、電話號碼、郵寄地址和電郵地址。監管局邀請使用者提供這些資料時,會指明收集資料的目的和用途,並會告知使用者如何要求查閱或更正所提供的個人資料。除非法律許可或有所規定,監管局不會在未得到使用者的同意下透露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予第三者。

查閱 / 更正資料

監管局已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27條備存紀錄簿。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應透過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指明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表格OPS003)向監管局的保障資料主任提出,填妥的表格應郵寄至: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8樓806-8室。除了已註明免費或須收取其他指定費用的刊物外,提供黑白影印複印本的收費分別為每頁港幣二元(A4紙張)或四元(A3紙張),雙面影印作兩頁計算。我們亦會按有關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適度的行政費用。(註:上述收費可不時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