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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修订《消防条例》 物管业界须密切留意消防安全新要求

大埔宏福苑火警发生后,政府成立由保安局局长领导的「强化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组」,并推出具针对性的措施,以及部署中长期方案,以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效能。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检视《消防条例》(第95章)及其附属法例,包括检视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定规管制度,以及各持份者的责任,并提出修订建议。

保安局及消防处现正就建议修订《消防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进行公众咨询。是次修订建议涵盖六大支柱,旨在强化公众安全、提升规管的一致性和执法效能,以及加强问责。

引入「责任人」制度 理顺消防安全责任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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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咨询文件,政府建议引入消防装置「责任人」制度,明确涵盖两类人士:第一类是处所的拥有人或佔用人;第二类是对该消防装置有管理权或控制权的人,即包括获聘管理消防装置的物管公司。咨询文件指出,有关建议旨在理顺关键责任链,让物管公司在制度上成为消防安全的法定把关者,与业主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政府亦建议修订《消防(消除火警危险)规例》相关条文,把物管公司列为可获送达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以及可因准许或容受逃生途径被阻塞或上锁而遭检控的人士。建议亦包括增加送达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的方式,例如将通知书张贴于有关处所的当眼位置,以及以电子邮件送达,以加快处理火警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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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管业界相关的主要修订方向

是次修订建议有不少与物业管理(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的日常工作高度相关,业界宜及早了解。

一、强化消防装置规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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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文件建议把对关闭主要消防装置的规管,由行政性的「事后通知」提升为法定的「事前把关」,以避免出现「防护真空」的情况。相关建议包括:

  1. 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承办商)如须长时间关闭任何主要消防装置,并因此导致该装置在晚上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期间连续停止运作超过四小时,便必须在得到责任人的授权后,事先向消防处申请批准。申请人须于关闭主要消防装置前最少三个工作天提出申请,消防处会在收到申请后到场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2. 如因迫切危险或紧急情况而必须立即关闭任何主要消防装置,即使触及上述深夜时段的门槛,仍可获豁免预先向消防处申请批准的规定,惟注册承办商或消防装置的责任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消防处;

  3. 如注册承办商发现主要消防装置出现损坏而未能处于有效操作状态,须从速,即在24小时内通知消防处;

  4. 建议新增罪行,如任何人蓄意或罔顾后果地误用或干扰消防装置,即属违法;

  5. 建议赋予消防处法定权力,在基于安全理由而有合理基础相信进行重新检查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要求责任人委托其他注册承办商对消防装置进行再次检查。

二、消防装置责任人的新增法定责任

咨询文件建议,除改由「责任人」承担现时处所佔用人或拥有人须保持消防装置时刻在有效操作状态,以及安排每12个月由一名注册承办商检查该等消防装置至少一次的法定责任外,亦同时对「责任人」施加新的法定责任,包括:

  1. 最少每半年安排注册承办商检查火警警报系统;

  2. 在主要消防装置在深夜一段持续时间关闭或损坏期间,按消防处指引提供额外消防安全措施,例如额外灭火器具、加强巡逻及张贴告示等;

  3. 在大厦当眼位置时刻展示有效的年检证书;

  4. 配合FS251证书电子化的安排,消防处会引入二维码,责任人只需将一张附有二维码的年检证书张贴在当眼位置,以便住户及消防处人员核实合规情况。

三、物管公司的额外法定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的《处理消防安全工作》良好作业指南,物管公司应定期进行火警演习,并在日常巡查时特别留意逃生途径是否畅通等。政府建议透过修例将上述两项措施提升为法定要求,即:

  1. 规定已获聘处理大厦日常事务的物管公司须每年为大厦进行火警演习;

  2. 定时巡查逃生途径等消防隐患;

  3. 备存相关记录。

咨询文件指出,未履行上述责任不会即时构成刑事罪行,但会被视为「火警危险」。消防处可先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要求纠正,不遵从通知书会构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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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罚则及刑责

政府建议全面检讨《消防条例》及三项附属法例下罪行的罚则,并按罪行的严重程度划分不同罚则,包括适度增加最高罚款,以及加入或延长最高监禁刑期,以达致更有效的阻吓作用。与物管业界日常工作较相关的罪行及建议罚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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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文件亦建议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基础上,在《消防条例》中加入专门的「管理层刑责」条款,包括订明「疏忽不作为」亦可作为归责基础,同时将有关刑责延伸到注册承办商下的合资格人士和获授权签署人。换言之,任何公司触犯消防相关条例下的任何罪行,一经证明该罪行是在公司董事或与公司管理有关的其他高级人员、合资格人士或获授权签署人的同意、纵容、疏忽或不作为下而犯的,则该名人员亦属犯下同一罪行。事实上,《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第22A条亦有类似的条款若犯该条例所订罪行的法人团体是得到董事或涉及管理该法团的人的同意或纵容,或可归因于该人的疏忽或不作为,则该名个人亦属犯罪。

五、引入定额罚款制度及优化消除火警危险流程

现时所有消防违规行为均须经法庭程序检控,但有关做法未能取得即时效果。政府建议引入定额罚款制度,让前线消防人员可就易于证明和责任清晰的罪行即时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大幅简化执法程序,就违规行为提供即时的阻吓作用。建议纳入定额罚款制度的消防相关罪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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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文件亦建议优化消防处消除火警危险的权力。当消防处合理怀疑有人已触犯与火警危险相关的罪行时,不论是否已展开检控或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若消防处信纳该火警危险正构成即时或重大风险,消防处可安排移除该火警危险;移除费用可作为民事债项向物主或有关人士追讨。

及早检视工作流程 配合未来要求

消防安全工作有赖不同持份者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对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而言,消防安全并非只是在周年检查或发生事故时才需要处理的工作,而是日常管理、巡查、记录、沟通及应变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业界宜因应是次修订建议,及早检视现行工作流程,包括:

  1. 消防装置保养及定期检查安排;

  2. FS251证书及相关文件管理;

  3. 火警演习安排及记录备存;

  4. 逃生途径巡查机制及记录备存;

  5. 就计划/因紧急情况关闭主要消防装置或发现其损坏时的相关程序;

  6. 临时消防安全措施的执行安排;

  7. 与注册承办商的沟通及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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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透过及早完善制度、清晰分工及备存纪录,物管公司可更有效配合日后可能落实的各项新法定要求,亦有助提升大厦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物管专业在楼宇安全管理中「物业守护者」的角色。

政府现正就上述修订建议进行公众咨询,业界可于2026年6月25日或之前,以电邮(fsab_consultation@hkfsd.gov.hk)或邮寄(九龙尖沙咀东部康庄道1号 消防处总部大厦5楼南翼法例修订工作组)方式按实际运作情况提出意见,共同推动香港消防安全制度与时并进。监管局亦藉此机会提示持牌物管公司及持牌物管人,应密切留意政府是次修例建议及后续立法工作,并遵守监管局发出的《处理消防安全工作》操守守则及参考相关良好作业指南,持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
(只有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