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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消防條例》 物管業界須密切留意消防安全新要求

大埔宏福苑火警發生後,政府成立由保安局局長領導的「強化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組」,並推出具針對性的措施,以及部署中長期方案,以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效能。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全面檢視《消防條例》(第95章)及其附屬法例,包括檢視消防安全相關的法定規管制度,以及各持份者的責任,並提出修訂建議。

保安局及消防處現正就建議修訂《消防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進行公眾諮詢。是次修訂建議涵蓋六大支柱,旨在強化公眾安全、提升規管的一致性和執法效能,以及加強問責。

引入「責任人」制度 理順消防安全責任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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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諮詢文件,政府建議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明確涵蓋兩類人士:第一類是處所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第二類是對該消防裝置有管理權或控制權的人,即包括獲聘管理消防裝置的物管公司。諮詢文件指出,有關建議旨在理順關鍵責任鏈,讓物管公司在制度上成為消防安全的法定把關者,與業主共同承擔責任。

此外,政府亦建議修訂《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相關條文,把物管公司列為可獲送達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以及可因准許或容受逃生途徑被阻塞或上鎖而遭檢控的人士。建議亦包括增加送達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方式,例如將通知書張貼於有關處所的當眼位置,以及以電子郵件送達,以加快處理火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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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物管業界相關的主要修訂方向

是次修訂建議有不少與物業管理(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的日常工作高度相關,業界宜及早了解。

一、強化消防裝置規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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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建議把對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的規管,由行政性的「事後通知」提升為法定的「事前把關」,以避免出現「防護真空」的情況。相關建議包括:

  1.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承辦商)如須長時間關閉任何主要消防裝置,並因此導致該裝置在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期間連續停止運作超過四小時,便必須在得到責任人的授權後,事先向消防處申請批准。申請人須於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前最少三個工作天提出申請,消防處會在收到申請後到場巡查,以決定是否批准申請;

  2. 如因迫切危險或緊急情況而必須立即關閉任何主要消防裝置,即使觸及上述深夜時段的門檻,仍可獲豁免預先向消防處申請批准的規定,惟註冊承辦商或消防裝置的責任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消防處;

  3. 如註冊承辦商發現主要消防裝置出現損壞而未能處於有效操作狀態,須從速,即在24小時內通知消防處;

  4. 建議新增罪行,如任何人蓄意或罔顧後果地誤用或干擾消防裝置,即屬違法;

  5. 建議賦予消防處法定權力,在基於安全理由而有合理基礎相信進行重新檢查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可要求責任人委託其他註冊承辦商對消防裝置進行再次檢查。

二、消防裝置責任人的新增法定責任

諮詢文件建議,除改由「責任人」承擔現時處所佔用人或擁有人須保持消防裝置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以及安排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至少一次的法定責任外,亦同時對「責任人」施加新的法定責任,包括:

  1. 最少每半年安排註冊承辦商檢查火警警報系統;

  2. 在主要消防裝置在深夜一段持續時間關閉或損壞期間,按消防處指引提供額外消防安全措施,例如額外滅火器具、加強巡邏及張貼告示等;

  3. 在大廈當眼位置時刻展示有效的年檢證書;

  4. 配合FS251證書電子化的安排,消防處會引入二維碼,責任人只需將一張附有二維碼的年檢證書張貼在當眼位置,以便住戶及消防處人員核實合規情況。

三、物管公司的額外法定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的《處理消防安全工作》良好作業指南,物管公司應定期進行火警演習,並在日常巡查時特別留意逃生途徑是否暢通等。政府建議透過修例將上述兩項措施提升為法定要求,即:

  1. 規定已獲聘處理大廈日常事務的物管公司須每年為大廈進行火警演習;

  2. 定時巡查逃生途徑等消防隱患;

  3. 備存相關記錄。

諮詢文件指出,未履行上述責任不會即時構成刑事罪行,但會被視為「火警危險」。消防處可先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糾正,不遵從通知書會構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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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罰則及刑責

政府建議全面檢討《消防條例》及三項附屬法例下罪行的罰則,並按罪行的嚴重程度劃分不同罰則,包括適度增加最高罰款,以及加入或延長最高監禁刑期,以達致更有效的阻嚇作用。與物管業界日常工作較相關的罪行及建議罰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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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亦建議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基礎上,在《消防條例》中加入專門的「管理層刑責」條款,包括訂明「疏忽不作為」亦可作為歸責基礎,同時將有關刑責延伸到註冊承辦商下的合資格人士和獲授權簽署人。換言之,任何公司觸犯消防相關條例下的任何罪行,一經證明該罪行是在公司董事或與公司管理有關的其他高級人員、合資格人士或獲授權簽署人的同意、縱容、疏忽或不作為下而犯的,則該名人員亦屬犯下同一罪行。事實上,《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第22A條亦有類似的條款若犯該條例所訂罪行的法人團體是得到董事或涉及管理該法團的人的同意或縱容,或可歸因於該人的疏忽或不作為,則該名個人亦屬犯罪。

五、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優化消除火警危險流程

現時所有消防違規行為均須經法庭程序檢控,但有關做法未能取得即時效果。政府建議引入定額罰款制度,讓前線消防人員可就易於證明和責任清晰的罪行即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大幅簡化執法程序,就違規行為提供即時的阻嚇作用。建議納入定額罰款制度的消防相關罪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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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亦建議優化消防處消除火警危險的權力。當消防處合理懷疑有人已觸犯與火警危險相關的罪行時,不論是否已展開檢控或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若消防處信納該火警危險正構成即時或重大風險,消防處可安排移除該火警危險;移除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向物主或有關人士追討。

及早檢視工作流程 配合未來要求

消防安全工作有賴不同持份者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對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而言,消防安全並非只是在周年檢查或發生事故時才需要處理的工作,而是日常管理、巡查、記錄、溝通及應變安排的重要組成部分。業界宜因應是次修訂建議,及早檢視現行工作流程,包括:

  1. 消防裝置保養及定期檢查安排;

  2. FS251證書及相關文件管理;

  3. 火警演習安排及記錄備存;

  4. 逃生途徑巡查機制及記錄備存;

  5. 就計劃/因緊急情況關閉主要消防裝置或發現其損壞時的相關程序;

  6. 臨時消防安全措施的執行安排;

  7. 與註冊承辦商的溝通及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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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無小事,防患於未然。透過及早完善制度、清晰分工及備存紀錄,物管公司可更有效配合日後可能落實的各項新法定要求,亦有助提升大廈整體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進一步發揮物管專業在樓宇安全管理中「物業守護者」的角色。

政府現正就上述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業界可於2026年6月25日或之前,以電郵(fsab_consultation@hkfsd.gov.hk)或郵寄(九龍尖沙咀東部康莊道1號 消防處總部大廈5樓南翼法例修訂工作組)方式按實際運作情況提出意見,共同推動香港消防安全制度與時並進。監管局亦藉此機會提示持牌物管公司及持牌物管人,應密切留意政府是次修例建議及後續立法工作,並遵守監管局發出的《處理消防安全工作》操守守則及參考相關良好作業指南,持續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只有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