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3宗违纪个案的聆讯命令刊宪

2026年9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条例》)第26(3)(b)条,在宪报刊登监管局纪律委员会(纪律会)按《条例》第26(1)条作出有关3宗持牌物业管理(物管)公司牌照持有人违纪个案的纪律制裁命令公告。3宗违纪个案的详情如下:

第1间持牌物管公司

有关持牌物管公司于管理九龙一屋苑期间,干犯《条例》第4(a)条下的违纪行为(即在专业方面有疏忽行为),纪律会聆讯小组对其作出书面谴责,并施加港币53,000元罚款的纪律制裁命令。

相关持牌物管公司在管理屋苑期间,未有按照于有关期间生效的《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及监管局的《代客户进行采购服务及防止围标》操守守则(编号:C11/2022)的规定行事,在未有事先取得屋苑业主大会议决通过的情况下,与服务承办商签订清洁服务合约,而合约金额超过屋苑相关财政年度预算开支总额的20%;以及由2019年12月举行业主大会后至2025年6月举行业主大会前的一段期间,没有履行其作为屋苑公契经理人的责任,按照屋苑公契召开业主大会,以改选业主委员会。

纪律会聆讯小组于2026年7月10日进行聆讯,经详细考虑个案的所有相关资料,以及在有关持牌物管公司承认指称的情况下,聆讯小组一致裁定相关持牌物管公司在专业方面有疏忽行为,干犯《条例》第4(a)条下的违纪行为,故向其作出上述纪律制裁命令。

今次是自物管业发牌制度全面实施以来,首宗涉及持牌物管公司在未经业主大会批准下签订超逾屋苑相关财政年度预算总额20%的大额服务合约,以及较长时间未有履行公契经理人的责任召开业主大会以改选业主委员会,因而被裁定在专业方面有疏忽行为的个案。

纪律会聆讯小组亦根据《条例》命令相关持牌物管公司支付监管局的讼费。

第2及第3间持牌物管公司

纪律会聆讯小组亦于2026年7月10日就第2及第3间持牌物管公司的个案进行聆讯。聆讯小组经详细考虑所有相关资料,以及在两间持牌物管公司均承认指称的情况下,一致裁定对两间公司干犯违纪行为的指称成立。有关详情如下:

两间持牌物管公司均涉及以下两项指称:

  1. 于持牌期间欠缺一名对持牌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实际控制权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故不符合《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第626B章)(《规例》)第6(a)条所述的持有物管公司牌照的订明准则,因而违反监管局根据《规例》第10(b)条施加于牌照的订明条件,干犯《条例》第4(b)条下的违纪行为;及

  2. 于持牌期间终止聘用持牌物管人后,没有按照《条例》第17(1)条、《规例》第14条及《规例》附表4的规定,将上述变更于变更发生后的31日内通知监管局,故违反《条例》中适用的规定,干犯《条例》第4(c)条下的违纪行为。

就第(1)项指称,纪律会对上述两间持牌物管公司均作出书面谴责,及对其中一间持牌物管公司施加在指明事件发生(即该持牌物管公司重新聘用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担任其实际控制人)之前暂时吊销其牌照的纪律制裁命令。

就第(2)项指称,纪律会对两间涉事物管公司均作出口头警告的纪律制裁命令。

监管局主席黄江天博士强调:「监管局作为物管业的法定规管机构,对于持牌人干犯《条例》下的违纪行为,必定严肃跟进处理。持牌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须秉持专业以处理物管相关事宜,维护业界的专业声誉,并增强市民大众对物管行业的尊重和信任。如持牌人有任何在专业方面的疏忽行为,或未有持续符合所有相关持牌准则及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干犯《条例》下的违纪行为,监管局会依法严肃跟进,业界应引以为鉴。」

监管局网站的持牌人登记册(https://pmsa.org.hk/tc/licensing-regime/registers-of-licensees/)亦已载列上述3间持牌物管公司干犯违纪行为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