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3宗違紀個案的聆訊命令刊憲

2026年9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條例》)第26(3)(b)條,在憲報刊登監管局紀律委員會(紀律會)按《條例》第26(1)條作出有關3宗持牌物業管理(物管)公司牌照持有人違紀個案的紀律制裁命令公告。3宗違紀個案的詳情如下:

第1間持牌物管公司

有關持牌物管公司於管理九龍一屋苑期間,干犯《條例》第4(a)條下的違紀行為(即在專業方面有疏忽行為),紀律會聆訊小組對其作出書面譴責,並施加港幣53,000元罰款的紀律制裁命令。

相關持牌物管公司在管理屋苑期間,未有按照於有關期間生效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監管局的《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及防止圍標》操守守則(編號:C11/2022)的規定行事,在未有事先取得屋苑業主大會議決通過的情況下,與服務承辦商簽訂清潔服務合約,而合約金額超過屋苑相關財政年度預算開支總額的20%;以及由2019年12月舉行業主大會後至2025年6月舉行業主大會前的一段期間,沒有履行其作為屋苑公契經理人的責任,按照屋苑公契召開業主大會,以改選業主委員會。

紀律會聆訊小組於2026年7月10日進行聆訊,經詳細考慮個案的所有相關資料,以及在有關持牌物管公司承認指稱的情況下,聆訊小組一致裁定相關持牌物管公司在專業方面有疏忽行為,干犯《條例》第4(a)條下的違紀行為,故向其作出上述紀律制裁命令。

今次是自物管業發牌制度全面實施以來,首宗涉及持牌物管公司在未經業主大會批准下簽訂超逾屋苑相關財政年度預算總額20%的大額服務合約,以及較長時間未有履行公契經理人的責任召開業主大會以改選業主委員會,因而被裁定在專業方面有疏忽行為的個案。

紀律會聆訊小組亦根據《條例》命令相關持牌物管公司支付監管局的訟費。

第2及第3間持牌物管公司

紀律會聆訊小組亦於2026年7月10日就第2及第3間持牌物管公司的個案進行聆訊。聆訊小組經詳細考慮所有相關資料,以及在兩間持牌物管公司均承認指稱的情況下,一致裁定對兩間公司干犯違紀行為的指稱成立。有關詳情如下:

兩間持牌物管公司均涉及以下兩項指稱:

  1. 於持牌期間欠缺一名對持牌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有實際控制權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故不符合《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第626B章)(《規例》)第6(a)條所述的持有物管公司牌照的訂明準則,因而違反監管局根據《規例》第10(b)條施加於牌照的訂明條件,干犯《條例》第4(b)條下的違紀行為;及

  2. 於持牌期間終止聘用持牌物管人後,沒有按照《條例》第17(1)條、《規例》第14條及《規例》附表4的規定,將上述變更於變更發生後的31日內通知監管局,故違反《條例》中適用的規定,干犯《條例》第4(c)條下的違紀行為。

就第(1)項指稱,紀律會對上述兩間持牌物管公司均作出書面譴責,及對其中一間持牌物管公司施加在指明事件發生(即該持牌物管公司重新聘用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擔任其實際控制人)之前暫時吊銷其牌照的紀律制裁命令。

就第(2)項指稱,紀律會對兩間涉事物管公司均作出口頭警告的紀律制裁命令。

監管局主席黃江天博士強調:「監管局作為物管業的法定規管機構,對於持牌人干犯《條例》下的違紀行為,必定嚴肅跟進處理。持牌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須秉持專業以處理物管相關事宜,維護業界的專業聲譽,並增強市民大眾對物管行業的尊重和信任。如持牌人有任何在專業方面的疏忽行為,或未有持續符合所有相關持牌準則及因違反有關規定而干犯《條例》下的違紀行為,監管局會依法嚴肅跟進,業界應引以為鑑。」

監管局網站的持牌人登記冊(https://pmsa.org.hk/tc/licensing-regime/registers-of-licensees/)亦已載列上述3間持牌物管公司干犯違紀行為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