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垃圾收費提醒物管公司
調整物業管理費/收取處理棄置大型垃圾費用須注意的事項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天致函就垃圾收費提醒全港持牌物業管理(物管)公司調整物業管理費/收取處理棄置大型垃圾費用須注意以下事項:

物業管理費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規定,如物管公司屬物業經理人,則須擬備有關財政年度的建議開支的預算草案並徵詢業主組織/業主/客戶意見;而按監管局發出的《一般操守守則》規定,持牌物管公司須盡其所知提供準確及相關資料或意見給予其客戶,以便其客戶根據已知情況作出判斷及決定。假如物管公司因不同事宜而須調整物業管理費水平,則應按上述規定清晰向業主組織/業主/客戶作出交代,例如管理費建議整體調整X%,而調整理由包括員工薪金水平調整、維修保養開支增加及/或落實垃圾收費安排等,則應提供不同理由引致管理費水平調整的細項百分率(即提供X% 的細項),以供業主組織/業主/客戶考慮,避免產生誤解。

處理棄置大型垃圾的收費

現時透過私營廢物收集商的非壓縮型垃圾車(如夾斗車)為業戶處理大型垃圾(例如餐桌、書櫃或床褥等未能透過壓縮型垃圾車處理的傢俱)的物管公司,根據環境保護署規定於未來垃圾收費實施後須按垃圾重量向政府繳付廢物處理設施(如堆填區)的「入閘費」。監管局提醒物管公司應按上述《一般操守守則》規定向業主組織/業主/客戶交代其就有關安排收取業戶費用的計算方法,包括棄置的具體安排、收費所包含的元素(例如由政府收取的「入閘費」、將大型垃圾運送往廢物處理設施的費用等)、以及有否需要向其他第三方(例如清潔服務承辦商)繳付費用等,以助業主組織/業主/客戶了解有關安排及作出決定,避免產生誤解。

如最終決定以上述按重收費方法處理大型垃圾,物管公司應提醒及協助業主組織向業戶解釋如選擇經物管公司處理大型垃圾則未來實施垃圾收費時毋須為其棄置的大型垃圾貼上指定標籤但須向物管公司繳付指定費用;但業戶如屆時選擇自行將大型垃圾送往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的垃圾收集站棄置,則須貼上價值11元的指定標籤而毋須向物管公司繳付額外費用。

監管局主席黃江天博士表示:「監管局期望物管公司可就上述事宜向業主組織/業主/客戶作出清晰交代,以避免引起關注或構成不必要的誤會而導致出現投訴或爭拗的情況。」

環境保護署就攤分大型垃圾「入閘費」的機制已作出了建議,詳情可參閱其按不同物業類型而制定有關落實垃圾收費的良好作業指引,相關指引亦已上載至以下網站:

  1. 環境保護署垃圾收費專題網站 — https://www.mswcharging.gov.hk/tc/database/resource-centre-instruction/

  2.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垃圾收費專題網站 — https://www.pmsa.org.hk/tc/professional-development/msw_charg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