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船工作
前線物業管理(物管)人員進行高空作業時,不時需用到吊船,如外牆清潔及維修等。為保障操作人員及公眾安全,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條制定了《處理吊船工作》操守守則,強化吊船作業的安全規範與業界意識。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及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在安排吊船作業時,持牌物管公司必須確保吊船不得在影響其穩定性或對吊船工人造成危險的天氣條件下使用。若吊船曾經暴露於可能影響其穩定性的惡劣天氣情況,持牌物管公司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吊船再次使用前,安排合資格檢驗人員進行負荷測試和徹底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繼續使用。
當持牌物管公司委託承辦商進行吊船工作,或遇到個別業戶自行安排吊船工作時,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履行監督責任,明確提醒相關業戶及承辦商遵守《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的相關要求行事。
若發現承建商在惡劣天氣條件下違規進行吊船工作,持牌物管公司必須立即要求承建商(或通知相關業戶指示其承建商)停止工程,並與業主組織商討後續處理方案,例如向相關執法部門舉報違規行為。如物業沒有業主組織,持牌物管公司則應在合理且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主動採取適當的跟進措施以確保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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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局主席黃江天博士參與短片拍攝,特別提醒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安排吊船高空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工處《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禁止在天氣不穩或可能危及工人安全的情況下使用吊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