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行为
- 该持牌人在专业方面,有失当或疏忽行为;
- 该持牌人违反施加于该人的牌照的条件注;
- 该持牌人违反《物管条例》中适用于该人的规定;
-
该持牌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
a. 遵从第21(2)条所指的通知的要求;或
b. 遵从第25(1)(b)或37(1)( b)条所指的传票; - 法庭裁断该持牌人违反《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或公契中适用于该人的规定;或
-
该持牌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刑事罪行,而该项罪行—
a. 可能损及物业管理服务专业的声誉;及
b. 可处监禁(不论该人是否被判处监禁)。
适用于持牌人的规定
- 施加于牌照的条件;
- 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向客户提供某些资料;及
- 通知监管局订明事宜的变更。
- 利益冲突;
- 代客户签订的合约的相关资料;及
- 监管局不时指明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文件的资料。
操守守则
《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物管条例》)第4条列出属犯违纪行为的情况及行为,而根据第5条,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可发出载有监管局认为对施行第4条属适当的任何实务指引的操守守则。
第5条亦订明,持牌人不会仅因违反操守守则的条文,而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然而,在任何法律程序(不论该程序属纪律处分、民事或刑事程序)中,如监管局、纪律委员会或法庭信纳操守守则的条文攸关该程序中受争议的事宜的裁断,则在该程序中,该等守则可获接纳为证据;及关于持牌人违反或没有违反该等守则的条文的证明,可作为有助于确立或否定该事宜的依据。
监管局会适时发出操守守则及良好作业指南(如适合)以处理公众人士关注的事宜及提升物业管理业的专业能力及专业性。监管局已发出或会考虑发出涵盖以下事宜的操守守则:
编号 | 范畴 | 操守守则 | 良好作业指南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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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操守守则 | 下载文件 | (稍后推出) | 下载文件 |
2. | 物业管理公司处理投诉的机制 | 下载文件 | 下载文件 | 下载文件 |
3. | 物业管理公司须有效控制物业管理业务 | 下载文件 | 下载文件 | (稍后推出) |
4. | 处理代客户收取的款项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5. | 物管公司的委任结束后须履行的责任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6. | 就业主/法团会议委任代表的文书的处理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7. | 向客户提供订明资料及财务文件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8. | 防止贪污事宜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9. | 应付紧急事故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10. | 保障个人资料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11. | 於物业进行棚架相关工作的管理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12. | 代客户进行采购服务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13. | 於物业派发宣传刊物的管理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稍后推出) |
投诉持牌人
任何人可对涉嫌犯了违纪行为或不再符合持有牌照所须符合的任何订明準则(违规事宜)的持牌人作出投诉。如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有合理因由怀疑违规事宜已发生,便可进行调查。
投诉人可透过邮寄、电邮或传真或亲临监管局办事处(建议事前致电监管局以便作出会面安排)作出投诉。
投诉人必须向监管局提供其姓名、身份證号码、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以便联络及在有需要时向投诉人发出传票,以出席纪律聆讯作供。投诉人应提供详细资料,包括事件发生的日期、涉及的物业、人士及物业管理公司等。为协助监管局对投诉作出初步评估,监管局鼓励投诉人填妥投诉表格。就投诉人须注意的其他事宜,请参阅投诉人须知。
监管局会就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作初步评估,如投诉事宜属监管局的管辖範围,个案会交由监管局委任的调查员进行调查。在收到有关投诉後的十个工作天内,监管局会邀请投诉人亲临监管局办事处作出一份详细的陈述。
监管局收到的所有资料(不论是从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證人获得的资料)将会保密。然而,为了调查上的需要及符合对各方公平的原则,监管局可在投诉人同意下披露投诉人的身份并告知被投诉人和證人(如有)有关投诉的详情。调查员会以书面向被投诉人阐明涉及的投诉,并要求被投诉人作出回应。
监管局只能接受对有关人士在发生违规事宜时属持牌人及以持牌人身份行事/执行职务的投诉。换言之,如果有关人士在发生违规事宜时不属持牌人,监管局便不能进行调查。此外,如属以下的情况,监管局可考虑不就投诉进行调查:
- 投诉是基於错误理解或缺乏实质内容(例如投诉纯属凭空猜测);
- 投诉事宜并非属监管局的职权範围(例如投诉纯属合约纠纷);
- 投诉事宜已发生超过十二个月,而投诉人未能就延迟作出投诉提供合理解释註1;
- 投诉人不愿意出席纪律聆讯作供及/或不填写指定表格及/或不出席会面以提供详细陈述;
- 个案已进入法律程序註2;及
- 匿名投诉註3。
註1: 合理的解释包括投诉人当时不在香港。
註2: 如个案已进入法律程序,监管局可暂缓处理,待有关法律程序完结後才恢复调查及/或跟进。
註3: 如属匿名投诉,监管局可自行决定处理或不处理有关投诉,亦不会通知投诉人有关决定、调查进度及结果。
纪律程序
如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有合理因由怀疑持牌人犯了违纪行为或不再符合持有牌照所须符合的任何订明准则,监管局可对该持牌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在完成调查后,监管局如信纳,有证据倾向证明有关事宜,监管局可决定对该事宜进行聆讯。在聆讯完结后,监管局如信纳有关事宜已被证实,便可制裁该持牌人。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监管局可针对该持牌人,作出以下任何命令:
- 口头警告或书面谴责;
- 罚款;
- 对牌照施加条件;
- 更改牌照的条件;
- 暂时吊销牌照;或
- 撤销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