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须资料及文件

​​​​​​​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申请须提交的订明资料及文件包括:

订明资料

  1. 申请人的身分的资料;
  2. 申请人的董事的身分的资料(如适用);
  3. 申请人的合伙人的身分的资料(如适用);
  4. 申请人聘用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的身分的资料;
  5. 申请人的联络资料;
  6. 申请人是否属持有该牌照的合适人选的资料;
  7. 申请人的董事是否属与申请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务有联系的合适人选的资料(如适用);
  8. 申请人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每个物业的地址、种类及单位数目(如适用)
  9. 申请人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每个物业的以下资料(如适用):
    • 如属有业主组织的物业 — 该业主组织的名称和地址;或
    • 如属没业主组织的物业 — 该物业的每个单位的地址;
  10. 如申请人聘用持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持牌物业管理公司的身分的资料。
  11. 如申请人受聘为次承判商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申请人作为次承判商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每个物业的地址及单位数目;
  12.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任何其他资料。

订明文件

  1. 申请人的公司注册证书的复本(如适用);
  2.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发出的申请人的商业登记证的复本及(如适用)商业登记册内与申请人有关的资料摘录的核证本的复本(如适用);
  3. 显示申请人的董事的身分的资料的文件,例如已按照《公司条例》(第622 章)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的申请人的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及最新周年申报表的复本(如适用);及
  4.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任何其他文件。

​​​​​​​物业管理人牌照申请须提交的订明资料及文件包括:

订明资料

  1. 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及联络资料;
  2. 申请人的学历的资料(如适用);
  3. 申请人经香港资历架构下「过往资历认可」机制获取的资历的资料(如适用);
  4. 申请人的专业资格的资料(如适用);
  5. 申请人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的资料;
  6. 申请人是否正在或曾经担任持牌物业管理公司的董事或合伙人的资料;
  7. 申请人是否属持有该牌照的合适人选的资料;
  8. 申请人完成给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持有人修读的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课程的资料(如适用);及
  9.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任何其他资料。

订明文件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2. 显示申请人的学历的文件(如适用);
  3. 显示申请人经香港资历架构下「过往资历认可」机制获取的资历的文件(如适用);
  4. 显示申请人的专业资格的文件(如适用);
  5. 显示申请人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的文件;
  6. 显示申请人完成给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持有人修读的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课程的文件(如适用);
  7. 符合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规格的申请人近照;
  8. 显示申请人的住址及(如适用)通讯地址的文件;及
  9.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任何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