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的其中一个准则是具备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为符合该准则,工作经验必须:

  1. 透过全职工作获得;
  2. 涉及提供七个类别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最少两个类别;及
  3. 透过向位处香港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获得。

在评估物业管理人牌照申请人是否符合准则时,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考虑服务的性质,而不是提供相关服务的地点。例如于物业的会所提供的清洁服务,只会被视为第二类别(而非第五类别) 的物业管理服务;同样,于物业的附属设施提供的维修服务,只会被视为第三类别3 (而非第五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可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应邀请曾经/现时聘用申请人的机构填写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制定的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确认书,以用作核实申请人的工作经验。如申请人未能出示已填妥的工作经验确认书,则应提交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可包括由雇主签发的信函、有显示其参与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立案法团会议的会议记录等,以及载有与申请人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将考虑所有证明文件以断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