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其中一個準則是具備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為符合該準則,工作經驗必須:

  1. 透過全職工作獲得;
  2. 涉及提供七個類別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中的最少兩個類別;及
  3. 透過向位處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獲得。

在評估物業管理人牌照申請人是否符合準則時,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會考慮服務的性質,而不是提供相關服務的地點。例如於物業的會所提供的清潔服務,只會被視為第二類別(而非第五類別) 的物業管理服務;同樣,於物業的附屬設施提供的維修服務,只會被視為第三類別3 (而非第五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在可行的情況下,申請人應邀請曾經/現時聘用申請人的機構填寫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制定的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確認書,以用作核實申請人的工作經驗。如申請人未能出示已填妥的工作經驗確認書,則應提交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可包括由僱主簽發的信函、有顯示其參與業主委員會會議或業主立案法團會議的會議記錄等,以及載有與申請人從事物業管理的工作有關的其他證明文件。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將考慮所有證明文件以斷定申請人是否符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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