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合適人選

任何牌照申請人須獲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信納其是持有牌照的合適人選才可獲發牌照。

在斷定申請人是否屬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合適人選時,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會考慮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 該人是否屬《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2(1)條所指的精神紊亂的人,或該條所指的病人;
  2. 該人是否曾被裁定犯刑事罪行;
  3. 該人是否曾被裁定犯違紀行為
  4. 該人是否或曾是某物業管理公司的獨資經營人,而該公司的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申請曾遭拒絕,或該公司的物業管理公司牌照曾遭撤銷或暫時吊銷;及
  5. 該人是否或曾是某物業管理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合夥人,而該公司的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申請曾遭拒絕,或該公司的物業管理公司牌照曾遭撤銷或暫時吊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