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定合適人選的審核程序

任何牌照申請人須獲監管局信納其是持有牌照的合適人選才可獲發牌照。在某些情況下,包括申請人曾因任何刑事罪行被定罪,或是屬《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2(1)條所指的精神紊亂的人或該條所指的病人,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以作考慮。有關程序如下:

  1.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
  2.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於審閱已遞交的文件及資料後,或會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及文件;
  3.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或會聯絡相關的第三方(例如:香港警務處、法院、有關主診醫生)索取進一步的資料或核實已提供的文件或資料;
  4. 有關個案或需由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牌照委員會考慮;
  5. 如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牌照委員會擬不發出牌照或於發出的牌照施加條件,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有關決定及原因,而申請人可於通知函日期起計的14天內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6. 申請人就第 (5) 項的回應:​​​​​​​
  1. 如申請人14天內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則申請會交由非牌照委員會成員的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成員組成的小組審理及作出最後的決定。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有關決定及原因;
  2. 如申請人未有於14天內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則監管局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不向其發出牌照的決定及原因。

上述程序視乎個案複雜情況,一般需時3至6個月(由申請人遞交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起計)處理。

就上文所述的第 (6)項,有關申請人可於接獲不向其發出牌照的決定的通知日期起計的21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提出上訴

提供所需文件及資料與否,純粹自願。然而,若申請人不提供所需文件及/或資料,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可能因此不能信納申請人屬持牌的合適人選而不向申請人發出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