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合适人选

任何牌照申请人须获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信纳其是持有牌照的合适人选才可获发牌照。

在断定申请人是否属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的合适人选时,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 该人是否属《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2(1)条所指的精神紊乱的人,或该条所指的病人;
  2. 该人是否曾被裁定犯刑事罪行;
  3. 该人是否曾被裁定犯违纪行为
  4. 该人是否或曾是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独资经营人,而该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申请曾遭拒绝,或该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牌照曾遭撤销或暂时吊销;及
  5. 该人是否或曾是某物业管理公司的高级人员或合伙人,而该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申请曾遭拒绝,或该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牌照曾遭撤销或暂时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