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收集/處理流程及安排

開始與業主組織、清潔承辦商及私人廢物收集商商討垃圾收集/處理流程及安排(包括檢視合約條款、額外人手安排、大型垃圾桶數量及位置)

  1. 公用垃圾收集點:物管公司/清潔承辦商須指示清潔員工在從公用垃圾收集點收集垃圾時,檢視個別住戶棄置的一般垃圾/大型垃圾是否已用指定袋包妥或貼上指定標籤,並拒收當面交來的違規垃圾。為維持環境衞生,物管公司/清潔承辦商可指示他們收集在公用垃圾收集點發現的源頭不明的違規垃圾以作進一步處理。

  2. 其他公用地方:根據法例,將垃圾(例如用過的紙巾)棄置在設置於公用地方(例如屋苑會所、平台花園和升降機大堂等)用以收集少量小體積垃圾的垃圾容器內(例如通常擺放在處所 升降機大堂的小型廢屑箱),毋須先使用指定袋包妥或貼上指定標籤。換言之,物管公司/清潔承辦商毋須指示清潔員工從此類垃圾容器收集垃圾時檢視違規垃圾,或預先在相關容器套上指定袋。不過,它們應指示清潔員工仍須確保所有從此類垃圾容器中收集到的垃圾,最後均已用指定袋包妥或貼上指定標籤,然後才交予食環署、其承辦商或以壓縮型垃圾車收集垃圾的私營廢物收集商。 同時,為維持環境衞生,物管公司/清潔承辦商可指示清潔員工收集在公用地方(包括公用回收物收集點(下稱「回收點」))發現的源頭不明的違規垃圾以作進一步處理。 物管公司及清潔承辦商應指示清潔員工須確保所有由處所內收集的垃圾(包括上述公用地方收集少量小體積垃圾的垃圾容器中的垃圾,和在公用垃圾收集點及公用地方發現的違規垃圾),均已用指定袋包妥或貼上指定標籤,然後才交予食環署或垃圾收集商。物管公司及清潔承辦商應提供指定袋或指定標籤供清潔員工處理上述垃圾。

納入政府政策局/部門招標文件的清潔服務相關條文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