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收費涉及的開支應否納入在計算「經理人酬金」的物業支出總額內?

根據地政總署轄下的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所發出的大廈公契指引(公契指引)(2011年6月修訂版),物業經理人酬金的比率是按建築物的單位及車位數目而釐定,但不得超過發展項目管理中所必需和合理地招致承付的支出、費用和收費總額(不包括經理人的報酬本身及任何經常開支或從特別基金中提取的開支)的10%至20%。

根據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就落實垃圾收費所發出的良好作業指引,各項安排當中最有效帶動減廢的做法是讓屋苑住戶透過環保署授權的銷售點或網上平台自行購買大小合適的指定袋/指定標籤以棄置垃圾,讓住戶更直接體驗「揼少啲、慳多啲」的原則。不過為幫助住戶養成使用指定袋棄置垃圾的新習慣,從而提高循規率,環保署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在垃圾收費實施初期可選擇協助住戶購買和分發指定袋,而環保署會向申請批量採購指定袋向私人住宅住戶分發的物管公司提供相等於每個指定袋法定售價3%的服務費回贈,以彌補物業管理公司的額外營運開支。由於代住戶購買指定袋只是暫時性安排,而涉及的額外開支亦會獲環保署作出彌補,有關開支(包括指定袋費用、行政和物流費用等)不應被納入在計算「經理人酬金」的物業支出總額內。

另外,垃圾收費實施初期可能會出現棄置違規垃圾(即沒有以指定袋包妥的垃圾)的情況,物業管理公司或需購買一定的指定袋處理有關違規垃圾。物業管理公司應與業主組織/業主/客戶商討此開支是否應被納入在計算「經理人酬金」的物業支出總額內。

由於按照「污染者自付」的原則,處理私人住宅公用地方而引致的垃圾收費一般應由所有住戶平均分擔,故此用以處理棄置於公用地方的垃圾的指定袋屬必需、合理及經常性的物業管理服務支出,可被納入在計算「經理人酬金」的物業支出總額內。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規定,如物業管理公司屬物業經理人,則須擬備有關財政年度的建議開支的預算草案並徵詢業主組織/業主/客戶意見;而按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的《一般操守守則》規定,持牌物業管理公司須盡其所知提供準確及相關資料或意見給予其客戶,以便其客戶根據已知情況作出判斷及決定。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曾發信提醒物業管理公司應按上述規定向業主組織/業主/客戶交代其就有關垃圾收費安排住戶費用的計算方法,包括有關開支會否被納入計算「經理人酬金」的物業支出總額內,以助業主組織/業主/客戶了解有關安排及作出決定,避免引起關注或構成不必要的誤會而導致出現投訴或爭拗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