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收费涉及的开支应否纳入在计算「经理人酬金」的物业支出总额内?

根据地政总署辖下的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所发出的大厦公契指引(公契指引)(2011年6月修订版),物业经理人酬金的比率是按建筑物的单位及车位数目而厘定,但不得超过发展项目管理中所必需和合理地招致承付的支出、费用和收费总额(不包括经理人的报酬本身及任何经常开支或从特别基金中提取的开支)的10%至20%。

根据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就落实垃圾收费所发出的良好作业指引,各项安排当中最有效带动减废的做法是让屋苑住户透过环保署授权的销售点或网上平台自行购买大小合适的指定袋/指定标签以弃置垃圾,让住户更直接体验「揼少啲、悭多啲」的原则。不过为帮助住户养成使用指定袋弃置垃圾的新习惯,从而提高循规率,环保署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在垃圾收费实施初期可选择协助住户购买和分发指定袋,而环保署会向申请批量采购指定袋向私人住宅住户分发的物管公司提供相等于每个指定袋法定售价3%的服务费回赠,以弥补物业管理公司的额外营运开支。由于代住户购买指定袋只是暂时性安排,而涉及的额外开支亦会获环保署作出弥补,有关开支(包括指定袋费用、行政和物流费用等)不应被纳入在计算「经理人酬金」的物业支出总额内。

另外,垃圾收费实施初期可能会出现弃置违规垃圾(即没有以指定袋包妥的垃圾)的情况,物业管理公司或需购买一定的指定袋处理有关违规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业主组织/业主/客户商讨此开支是否应被纳入在计算「经理人酬金」的物业支出总额内。

由于按照「污染者自付」的原则,处理私人住宅公用地方而引致的垃圾收费一般应由所有住户平均分担,故此用以处理弃置于公用地方的垃圾的指定袋属必需、合理及经常性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可被纳入在计算「经理人酬金」的物业支出总额内。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规定,如物业管理公司属物业经理人,则须拟备有关财政年度的建议开支的预算草案并征询业主组织/业主/客户意见;而按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发出的《一般操守守则》规定,持牌物业管理公司须尽其所知提供准确及相关资料或意见给予其客户,以便其客户根据已知情况作出判断及决定。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曾发信提醒物业管理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向业主组织/业主/客户交代其就有关垃圾收费安排住户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有关开支会否被纳入计算「经理人酬金」的物业支出总额内,以助业主组织/业主/客户了解有关安排及作出决定,避免引起关注或构成不必要的误会而导致出现投诉或争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