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4宗違紀個案的聆訊命令刊憲
2026年8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日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條例》)第26(3)(b)條,在憲報刊登監管局紀律委員會(紀律會)按《條例》第26(1)條作出有關4宗持牌物業管理(物管)公司牌照持有人違紀個案的紀律制裁命令的公告。4宗違紀個案的詳情如下:
第1間持牌物管公司
有關持牌物管公司於管理長洲一屋苑期間,作為屋苑公契經理人,干犯《條例》第4(a)條下的違紀行為(即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紀律會聆訊小組對其作出嚴厲書面譴責,並施加港幣125,000元罰款的紀律制裁命令。
屋苑於1998 年入伙,惟相關持牌物管公司在管理屋苑長達約27年期間,未有履行其作為公契經理人的責任,按公契成立業主委員會及召開業主大會,以及在2025年舉行的首次業主大會的會議紀錄中作出與實際會議內容存在關鍵性差異的失實陳述,未有妥善按照監管局發出的《一般操守守則》的相關規定行事。
紀律會聆訊小組於2026年6月26日進行聆訊,相關持牌物管公司不承認監管局對其作出的指稱。經聆訊後,聆訊小組一致裁定相關持牌物管公司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干犯《條例》第4(a)條下的違紀行為,並向其作出上述紀律制裁命令。
今次是自物管業發牌制度全面實施以來,首宗涉及持牌物管公司長期未有履行其公契責任就有關物業成立業主委員會及召開業主大會,以及在業主大會會議紀錄中作出關鍵性的失實陳述,因而被裁定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的個案。
紀律會聆訊小組亦根據《條例》命令相關持牌物管公司支付監管局的訟費。
第2至第4間持牌物管公司
紀律會聆訊小組亦於2026年6月16日就第2至第4間持牌物管公司的個案進行聆訊。聆訊小組經詳細考慮所有相關資料,以及3間持牌物管公司均承認指稱的情況下,一致裁定對3間公司所干犯違紀行為的指稱成立。有關詳情如下:
有關持牌物管公司均涉及兩項指稱,包括:
- 有關持牌期間物管公司欠缺足夠的持牌物管人(第1級)及/或(第2級),未能符合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要求,故不符合《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第626B章)(《規例》)第6(b)條所述的持有物管公司牌照的訂明準則,因而違反監管局根據《規例》第10(b)條施加於牌照的訂明條件,並干犯《條例》第4(b)條下的違紀行為;及
- 於有關持牌期間終止聘用持牌物管人及/或增加管理物業數目後,沒有按照《條例》第17(1)條、《規例》第14條及《規例》附表4的規定,將上述變更於變更發生後的31日內通知監管局,故違反《條例》中適用的規定,因此干犯《條例》第4(c)條下的違紀行為。
就第(1)項指稱,紀律會對上述3間持牌物管公司均作出書面譴責,及分別對其中兩間持牌物管公司各施加罰款港幣45,000元和對餘下一間持牌物管公司施加罰款港幣30,000元的紀律制裁命令。
就第(2)項指稱,紀律會對三間涉事物管公司均作出口頭警告的紀律制裁命令。
監管局主席黃江天博士強調:「監管局作為物管業的法定規管機構,對於持牌人干犯《條例》下的違紀行為,必定嚴肅跟進處理。持牌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須秉持專業原則處理物業相關事宜,維護行業的專業聲譽,並增強市民大眾對物管行業的尊重和信任。如持牌人有任何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或未有持續符合所有相關持牌準則及因違反有關規定而干犯《條例》下的違紀行為,監管局會依法嚴肅跟進,業界應引以為鑑。」
監管局網站的持牌人登記冊(https://pmsa.org.hk/tc/licensing-regime/registers-of-licensees/)亦已載列上述4間持牌物管公司干犯違紀行為的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