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4宗违纪个案的聆讯命令刊宪
2026年8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今日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条例》)第26(3)(b)条,在宪报刊登监管局纪律委员会(纪律会)按《条例》第26(1)条作出有关4宗持牌物业管理(物管)公司牌照持有人违纪个案的纪律制裁命令的公告。4宗违纪个案的详情如下:
第1间持牌物管公司
有关持牌物管公司于管理长洲一屋苑期间,作为屋苑公契经理人,干犯《条例》第4(a)条下的违纪行为(即在专业方面有失当或疏忽行为),纪律会聆讯小组对其作出严厉书面谴责,并施加港币125,000元罚款的纪律制裁命令。
屋苑于1998 年入伙,惟相关持牌物管公司在管理屋苑长达约27年期间,未有履行其作为公契经理人的责任,按公契成立业主委员会及召开业主大会,以及在2025年举行的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纪录中作出与实际会议内容存在关键性差异的失实陈述,未有妥善按照监管局发出的《一般操守守则》的相关规定行事。
纪律会聆讯小组于2026年6月26日进行聆讯,相关持牌物管公司不承认监管局对其作出的指称。经聆讯后,聆讯小组一致裁定相关持牌物管公司在专业方面有失当或疏忽行为,干犯《条例》第4(a)条下的违纪行为,并向其作出上述纪律制裁命令。
今次是自物管业发牌制度全面实施以来,首宗涉及持牌物管公司长期未有履行其公契责任就有关物业成立业主委员会及召开业主大会,以及在业主大会会议纪录中作出关键性的失实陈述,因而被裁定在专业方面有失当或疏忽行为的个案。
纪律会聆讯小组亦根据《条例》命令相关持牌物管公司支付监管局的讼费。
第2至第4间持牌物管公司
纪律会聆讯小组亦于2026年6月16日就第2至第4间持牌物管公司的个案进行聆讯。聆讯小组经详细考虑所有相关资料,以及3间持牌物管公司均承认指称的情况下,一致裁定对3间公司所干犯违纪行为的指称成立。有关详情如下:
有关持牌物管公司均涉及两项指称,包括:
- 有关持牌期间物管公司欠缺足够的持牌物管人(第1级)及/或(第2级),未能符合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要求,故不符合《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第626B章)(《规例》)第6(b)条所述的持有物管公司牌照的订明准则,因而违反监管局根据《规例》第10(b)条施加于牌照的订明条件,并干犯《条例》第4(b)条下的违纪行为;及
- 于有关持牌期间终止聘用持牌物管人及/或增加管理物业数目后,没有按照《条例》第17(1)条、《规例》第14条及《规例》附表4的规定,将上述变更于变更发生后的31日内通知监管局,故违反《条例》中适用的规定,因此干犯《条例》第4(c)条下的违纪行为。
就第(1)项指称,纪律会对上述3间持牌物管公司均作出书面谴责,及分别对其中两间持牌物管公司各施加罚款港币45,000元和对余下一间持牌物管公司施加罚款港币30,000元的纪律制裁命令。
就第(2)项指称,纪律会对三间涉事物管公司均作出口头警告的纪律制裁命令。
监管局主席黄江天博士强调:「监管局作为物管业的法定规管机构,对于持牌人干犯《条例》下的违纪行为,必定严肃跟进处理。持牌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须秉持专业原则处理物业相关事宜,维护行业的专业声誉,并增强市民大众对物管行业的尊重和信任。如持牌人有任何在专业方面有失当或疏忽行为,或未有持续符合所有相关持牌准则及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干犯《条例》下的违纪行为,监管局会依法严肃跟进,业界应引以为鉴。」
监管局网站的持牌人登记册(https://pmsa.org.hk/tc/licensing-regime/registers-of-licensees/)亦已载列上述4间持牌物管公司干犯违纪行为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