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牌人須遵守國家安全法律。

2. 持牌人及其每名相關人士不得參與或涉及任何與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以任何方式有關的行為或活動,且該等行為或活動:

  1. 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2. 按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合理意見,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
  3. 按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合理意見,屬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

備註:

  1. 「國家安全」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所賦予的含意;
  2. 「國家安全法律」指任何不時於香港生效或實施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3. 「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含意;
  4. 「相關人士」是指股東、成員、董事、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及承包商;及
  5. 為免生疑問,「參與」及「涉及」二詞及該等字詞的變異均包含協助、教唆、慫使、煽惑或促使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