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過渡期尚餘25天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發出物管公司牌照突破700 持牌物管人超越11,000
2023年7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0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今天公布,自物業管理(物管)業發牌制度於2020年8月1日實施至今,已向超過700間物管公司發出牌照。
監管局主席黃江天博士表示:「物管業發牌制度下的三年過渡期只剩餘25天(即2023年7月31日)便會完結,令人熱切期待香港物管業迎接物管公司及相關從業員均持牌朝優質化專業化發展,邁向全新物管世代。在過渡期餘下的日子,監管局會繼續致力牌照審批工作,包括主動拜訪須領牌但尚未獲發牌的物管公司,如符合發牌準則即協助其完成領牌手續,讓其可在過渡期完結後繼續無間斷提供物管服務。」
黃主席補充:「我亦熱切呼籲市民大眾關注發牌制度,盡快核實所屬物業現時聘用的物管公司須否領牌及有否已持有由監管局發出的有效牌照,以避免物管服務於過渡期後受影響。」
至於物管從業員,監管局亦已發出13,700多個物管人牌照,其中正式牌照佔68% ,臨時牌照佔32%;扣除約2,000名臨時牌照持有人同時已領取正式物管人牌照及小部分物管從業員持有多於一個級別的牌照,已有超過11,000名物管從業員領取牌照。
由2023年8月1日起,為有公契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訂明物管服務的物管公司,以及在持牌物管公司就提供物管服務擔任監督或管理角色的物管從業員,必須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規定持有有效物管牌照,才可於過渡期後繼續提供物管服務。如須領牌的物管公司並未持有有效牌照,則不得作為物管公司而行事;至於相關物管從業員,如無物管人牌照,即不得以持牌物管人的身分行事。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0及監禁兩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