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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年檢要合規 招標工作要做齊

當火警發生時,物業樓宇內安裝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能延緩火勢蔓延、爭取逃生時間,有效降低人命傷亡和財物損失。

根據《消防( 裝置及設備)規例》( 第9 5 B 章)及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按《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條制定的《處理消防安全工作》操守守則(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持牌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作為受聘於業主/業主組織的物業管理人,必須關注及適時提醒相關業主/業主組織,嚴格遵守《消防( 裝置及設備)規例》( 第9 5 B 章)規定,保持物業公用部分的消防裝置及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 以及每 12 個月安排一名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有關消防裝置及設備至少一次。

如保養、檢查或修理物業公用部分的消防裝置及設備的工作由持牌物管公司委託的註冊承辦商進行,持牌物管公司則須留意以下事宜:

年檢前準備

1.  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消防處已將「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名單」上載於網站,以供參考。任何非註冊承辦商均不得保養、檢查或修理消防裝置或設備。

2.  與承辦商訂立合約時,條款須符合消防處《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下就不同種類和性質的裝置或設備進行檢查、測試及保養的規定。

3.  在聘用註冊承辦商時,若合約價值超過港幣20萬元或有關建築物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平均年度開支款額的20%(以較少者為準),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 28D及28E條透過招標承投方式進行採購;有關建築物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平均年度開支款額的20%,更須由法團藉在法團業主大會上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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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黃江天博士參與短片拍攝,提醒物管從業員和業戶每12個月須由註冊承辦商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及注意有關採購程序,並於年檢完成後,確認承辦商14天內向消防處遞交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年檢執行期間

4.  適時跟進註冊承辦商在進行相關保養、修理或檢查的工作期間,如須關閉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須按相關規定盡快或預先通知消防處,以便消防處制定適當的應變計劃,以及在必要時指示業主或佔用人在消防裝置或設備關閉的期間,採取額外消防安全措施。

年檢後法定程序

5. 確認註冊承辦商在完成年檢後14天内,向消防處網上遞交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副本。

6. 年檢如發現消防裝置及設備有損壞,妥善跟進所需的糾正工作。

7. 妥善保存與註冊承辦商訂立的合約及相關文件不少於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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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須確認註冊承辦商在完成年檢後的14天内,已完成網上遞交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

進行消防年檢不單是法定責任,更是對市民大眾生命安全的守護。嚴謹執行程序、主動預防風險,方能為業戶築起堅實的安全防火屏障。

如對上述事宜有任何查詢,可致電3961 5009 (香港區) / 3961 5010 (九龍區) / 3961 5019 (新界區)向消防處牌照及審批總區消防設施監督課,或電郵至hkfsdenq@hkfsd.gov.hk查詢。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只有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