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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吊船工作

香港大部分樓宇向高空發展,新建住宅物業及辦公室大樓多採用落地玻璃幕牆設計,物業管理(物管)業界在進行外牆清潔及維修等高空作業時,不時需要使用吊船。然而,吊船操作屬於高風險作業,過往亦曾因錨定或支撐系統失效、爬升器失靈或操作失誤等因素,而導致嚴重事故。

為進一步提升業界的安全意識及處理相關工作的專業能力,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日前舉辦持續專業發展網上講座,並邀請了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行動科)(大型工程項目辦事處)2朱銳強先生及監管局總經理(規管事務)彭慧深女士,向物管業界講解使用及操作吊船期間須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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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行動科)(大型工程項目辦事處)2朱銳強先生(左)及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總經理(規管事務)彭慧深女士(右),於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持續專業發展網上講座,向業界講解使用及操作吊船期間須注意的事項。

吊船操作原理

吊船是指以起重裝置自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懸吊的棚架(並非吊索式棚架)或工作平台,並可由起重機械予以升起或降下(但不包括工作吊板或同類裝置)。吊船可分為「固定」吊船與「臨時」吊船兩類。固定吊船長期安裝於特定建築物或構築物上,例如外牆清潔用吊船;而臨時吊船則為特定工作在建築物或構築物上進行裝嵌,並會在工作完成後便會拆除。臨時吊船的工作平台通常以鋼絲纜索連接至天台的起重裝置、外伸支架或錨定系統,並可由通常安裝於工作平台上的絞車或爬升器升起或降下,使吊船能懸掛於高空作業。

吊船的架設及拆卸

吊船的擁有人(包括其承租人或租用人,以及該吊船的任何監工、管工、代理人或主管或控制或管理該吊船的人,以及控制涉及使用該吊船的任何建築工程的進行方式的承建商)均須確保吊船的架設及拆卸依照製造商安裝說明書所指明的程序及建議進行。安裝工作應由合資格的人監管,並依照安裝手冊及由專業工程師批准的圖則安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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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吊船(資料來源:勞工處)

吊船作業的規管

吊船作業受《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第59AC章)(《吊船規例》)規管。《吊船規例》訂立全面的安全規管框架,涵蓋吊船的使用、操作、檢查、徹底檢驗及測試等;同時明確界定各持責者(包括吊船擁有人、合資格的人、合資格檢驗員及吊船工作人員)的法定責任。

吊船的檢查、檢驗和測試

根據《吊船規例》,吊船使用前,須由「合資格的人」或「合資格檢驗員」在指定時間內或於特定的情況下進行及完成所需檢查、徹底檢驗或測試。如擁有人違反相關規定,即屬違法。

檢查
每天開工前,合資格的人必須檢查所有懸吊纜索及安全纜索,以確保它們處於安全操作狀況。(《吊船規例》第19(2)條)

每部吊船,必須在緊接使用前的7天內由合資格的人檢查,而該合資格的人亦須將檢查結果載入認可表格內(表格〈一〉),並述明該吊船處於安全操作狀態。(《吊船規例》第19(1)條)

徹底檢驗
每部吊船,必須在緊接使用前的 6 個月內,經由合資格檢驗員作徹底檢驗,而該合資格檢驗員亦須提交一張按認可表格而發出的證明書(表格 〈二〉),述明該吊船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吊船規例》第 20(1)條)

測試及徹底檢驗
每部吊船,必須在緊接使用前的 12 個月內,經由合資格檢驗員進行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檢驗後,該合資格檢驗員須發出一張按認可表格而發出的證明書(表格〈三〉),述明該吊船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吊船規例》 第 20(2)條)

除了上述情況外,倘若吊船其後經:

  1. 重大修理;

  2. 重新架設,包括吊船移往另一地點後的架設;

  3. 調校其任何構件,而該項調校涉及改變吊船的錨定或支持安排;或

  4. 失靈或倒塌,

也須再經由合資格檢驗員進行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而該合資格檢驗員亦須於檢驗後重新發出一張按認可表格而發出的證明書(表格〈三〉), 述明該吊船處於安全操作狀態(《吊船規例》第 20(3)條)。

​​​​​​​《吊船規例》亦載列以下有關吊船的使用、保養及安全要點(包括但不限於):

  1. 吊船操作員及在吊船上工作的人的資格:必須年滿18歲,曾接受勞工處處長認可的訓練或該吊船製造商或其本地代理人所提供的訓練,以及已從提供該項訓練的人處取得有關該項訓練的證明書。

  2. 配戴安全帶,繫穩物及懸吊系統要求:使用吊船的每一名人士均須配戴安全帶;安全帶須繫於獨立救生繩或穩固的繫穩物上,以防止任何使用的人一旦墮下時受重傷。

  3. 惡劣天氣下不得使用:吊船不得在可危害其穩定性或對其上所載的人造成危險的天氣情況下使用 。

  4. 暴露於惡劣天氣後的檢驗要求:吊船暴露於可能影響其穩定性的天氣情況之後,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及在吊船再度使用前,由合資格檢驗員進行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以確保安全。

為了讓社會大眾了解相關規定的要求,勞工處編印了《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簡介》《安全使用和操作吊船工作守則》《檢查、檢驗和測試吊船指引》,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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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的角色與責任

監管局已於2022年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制定了《處理吊船工作》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為業界就處理相關工作提供實務指引。

持牌物管公司在安排吊船作業時,必須確保吊船不得在影響其穩定性或對吊船工人造成危險的天氣條件下使用。若吊船曾經暴露於可能影響其穩定性的惡劣天氣情況,持牌物管公司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吊船再次使用前,安排合資格檢驗人員進行負荷測試和徹底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繼續使用。

當持牌物管公司委託承辦商進行吊船工作,或遇到個別業戶自行安排吊船工作時,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履行監督責任,明確提醒相關業戶及承辦商遵守相關法規要求行事。

若發現承辦商在惡劣天氣條件下違規進行吊船工作,持牌物管公司必須立即要求停止工程,並與業主組織商討後續處理方案,例如向相關執法部門舉報違規行為。

講座短片回顧

 

 

「處理吊船工作」持續專業發展網上講座足本內容已上載至監管局網站。物管人牌照持有人收看短片在監管局持續專業發展計劃下屬「核心」內容範疇的「非正式」活動,可獲取1小時認可參與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