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患未「燃」 物管業界須加強防範煙蒂火警風險
未熄滅的煙蒂一直是不容忽視的火警隱患。社交媒體不時流傳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未熄滅煙蒂從高處墮下,落地後火花四濺的驚險情況。倘若煙蒂被棄置於大廈公共地方、平台、天井、後巷、棚架或工程範圍,並接觸到枯葉、廢紙、包裝物料或其他可燃物品,便可能產生火警風險。
持牌物業管理(物管)公司及持牌物管人作為物業日常管理及工程協調的重要持份者,應提高風險意識,在日常巡查及工程監督工作中,特別留意物業範圍內有否出現未熄滅煙蒂或其他火警隱患,並透過加強清理、巡查、宣傳教育及承辦商管理,從源頭減低火警風險。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特此提示全港物管牌照持有人及物管公司,須在日常物管實務及工程監管兩大範疇杜漸防微,加強火警風險管控,切實保障業戶生命財產安全。
高空拋下煙蒂的相關法例及刑事責任
高空拋擲煙蒂與工地違規吸煙均屬嚴重違法行為。政府於今年5月向立法會提交三項法例修訂,包括《2026年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修訂附表2)令》、《2026年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指明主管當局及公職人員)(修訂)公告》及《2026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上述法例修訂將對建築工程總承建商、分判商及任何人士施加明確法律責任,嚴格規定在所有建築地盤內禁止吸煙,以減低火警風險,保障工人及公眾安全。修訂建議把建築地盤列為禁止吸煙區,涵蓋大廈維修工程地盤;違例吸煙者可被定額罰款3,000元,而承建商及分判商如未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地盤內無人吸煙或攜帶燃着的指明吸煙產品,最高可處罰款40萬元。

另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亦訂明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士造成危險或損傷,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直接引發火警,更會被控以縱火等刑事重罪。物管公司在協助業主組織監督工程時,應主動提醒承辦商嚴格遵守相關法例及工地安全要求,並在標書、合約條款、施工守則及日常巡查安排中,清楚列明禁煙、防火及防止高空墮物(包括煙蒂)的要求,從源頭減低施工場地的煙蒂火警隱患。
化被動為主動 防患未「燃」
高空拋擲煙蒂不但影響環境衞生,更可能對生命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物管團隊應多管齊下,在「日常實務」與「大維修監管」兩大範疇,化被動為主動,將防範措施融入日常管理工作內。
一、加強日常清理與監察
| 加強清理 | 物管公司應按物業實際情況制訂清潔時間表,特別是針對較容易積聚煙蒂或雜物的位置,例如低層平台、天井、後巷、花槽、冷氣機平台、簷篷、垃圾房附近及其他隱蔽凹位等,適當增加清理次數,避免煙蒂、枯葉、廢紙及其他可燃雜物長時間積聚,以減低火警風險。 |
| 升級監控 | 如物業範圍內個別平台、天井或公共地方曾出現較多相關投訴,物管公司應按實際需要,研究在合適位置裝設或調整閉路電視,並定期檢查鏡頭是否運作正常、拍攝角度是否合適,以及有否被雜物、棚架或臨時設施遮擋,以提升監察及阻嚇效果。 |
| 妥善記錄可疑情況 | 前線人員日常巡查時如發現新墜下的煙蒂,應拍照作出記錄,包括發現時間、地點和數量,藉此鎖定高危時段與潛在涉事地方,為日後執法部門調查提供關鍵證據資料。 |
| 與執法部門緊密合作 | 針對懷疑單位,物管團隊應配合業主立案法團以發出正式法律警告信,並適時協助業主組織向執法部門(如警務處/食物環境衞生署)呈交報告。 |
| 加強與業戶的溝通 | 物管公司可善用大廈的溝通渠道如通告、大堂電子屏幕、屋苑手機應用程式等,定期發布高空擲物罰款及被判刑的法律後果,提升業戶的安全意識和對相關法律後果的認知。 |

二、嚴管大維修工程,加強施工現場監督
| 張貼告示及確認已進行安全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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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查施工現場及外牆防護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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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護大廈消防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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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蒂火警風險看似微小,實則不容忽視,絕對不能掉以輕心。監管局呼籲物管業界在日常物管及工程協調工作中,應時刻保持風險意識,透過加強清理巡查、完善工程監督、督促承辦商落實防火措施、維持消防系統及逃生通道暢通,以及持續加強業戶宣傳教育,將火警隱患減至最低。
防範火警不應只在事故發生後才作出補救,而應體現於日常管理每一個細節。持牌物管公司及持牌物管人應秉持專業、審慎和負責任的態度,主動識別火警風險、及早採取適當防範措施、妥善保存紀錄,並與業主組織、承辦商、業戶及相關部門保持緊密協作。唯有將預防意識轉化成為恆常管理行動,才能真正做到防患未「燃」,與市民大眾攜手構築安全、安心及有序的優質社區環境。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只提供中文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