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四宗違紀個案的聆訊命令刊憲

2024年8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00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明天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第26(3)(b)條,在憲報刊登監管局紀律委員會(紀律會)根據《物管條例》第26(1)條作出有關四宗物業管理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牌照持有人違紀個案的紀律制裁命令的公告。

是次紀律聆訊由紀律會於2024年6月5日進行。聆訊涉及一名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持有人(持牌物管人)及三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分別干犯下述的違紀行為,而紀律會經詳細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後,以及四宗個案的持牌人均承認有關指稱的情況下,一致裁定對其所干犯違紀行為的指稱成立,並決定根據《物管條例》第26(1)條,對其所干犯的違紀行為作出紀律制裁命令,詳情如下:

一名持牌物管人
該名持牌物管人涉及一項關乎干犯《物管條例》第4(b)條的違紀行為,即違反施加於其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的條件,有關條件包括要求持牌物管人必須繼續符合《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第626B章)(《規例》)第7(1)條所述的持有相關牌照的準則;而根據《規例》第7(1)(b)(i)條,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的持牌人所須符合的訂明準則包括其須是監管局「認可專業團體」的會員。

由於該持牌物管人在相關持牌期間並無持有有效的監管局「認可專業團體」的會員會籍,故並不符合有關的訂明準則,因而違反監管局根據《規例》第11(b)(i)條施加於該牌照的條件,並干犯《物管條例》第4(b)條下的違紀行為。

在紀律聆訊中該持牌物管人承認上述指稱。就此項違紀行為,紀律會對該持牌物管人作出書面譴責及施加罰款港幣5,750元的命令。

第1間持牌物管公司
該持牌物管公司涉及7項關乎其干犯《物管條例》第4(e)條的違紀行為,因其在持牌期間被法庭裁定7項《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建管條例》)第12(3)及28(6A)條下「沒有以土地註冊處處長指明的格式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備存的法團登記冊內登記的詳情變動」罪(被法庭判罰港幣合共8,400元),故其違反《建管條例》中適用於其(作為物業法團管理委員會秘書)的規定,因而干犯共7項《物管條例》第4(e)條下的違紀行為。

在紀律聆訊中該持牌物管公司承認上述7項指稱。就該7項違紀行為,紀律會對該持牌物管公司就每項指稱分別作出嚴厲書面譴責的命令(即合共7項嚴厲書面譴責的命令)。

第2間持牌物管公司
該持牌物管公司涉及一項關乎干犯《物管條例》第4(b)條的違紀行為。該持牌物管公司於相關持牌期間欠缺一名對持牌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有實際控制權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故不符合《規例》第6(a)條所述的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訂明準則,因而違反監管局根據《規例》第10(b)條施加於該牌照的訂明條件,並干犯《物管條例》第4(b)條下的違紀行為。

在紀律聆訊中該持牌物管公司承認上述指稱。就此項違紀行為,紀律會對該持牌物管公司作出書面譴責的命令。

第3間持牌物管公司
該持牌物管公司涉及4項指稱,關乎分別干犯2項《物管條例》第4(b)條及2項《物管條例》4(c)條下的違紀行為,詳情如下:

  (1) 該持牌物管公司於相關持牌期間欠缺一名對持牌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有實際控制權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故不符合《規例》第6(a)條所述的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訂明準則,因而違反監管局根據《規例》第10(b)條施加於該牌照的訂明條件,並干犯《物管條例》第4(b)條下的違紀行為。

  (2) 該持牌物管公司於相關持牌期間欠缺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不符合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要求,故不符合《規例》第6(b)條所述的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的訂明準則,因而違反監管局根據《規例》第10(b)條施加於該牌照的訂明條件,並干犯《物管條例》第4(b)條下的違紀行為。

該持牌物管公司終止聘用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後,沒有按照《物管條例》第17(1)條、《規例》第14條及《規例》附表4的規定,將有關變更於變更發生後的31日內通知監管局,故違反《物管條例》中適用於其的規定,因此干犯《物管條例》第4(c)條下的違紀行為。

該持牌物管公司終止聘用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後,沒有按照《物管條例》第17(1)條、《規例》第14條及《規例》附表4的規定,將有關變更於變更發生後的31日內通知監管局,故違反《物管條例》中適用於其的規定,因此干犯《物管條例》第4(c)條下的違紀行為。

在紀律聆訊中該持牌物管公司承認上述4項指稱。就首2項違紀行為,紀律會對該持牌物管公司作出書面譴責及施加罰款共港幣30,000元的命令。就第3及第4項違紀行為,紀律會對該持牌物管公司作出口頭警告的命令。

監管局主席黃江天博士表示:「監管局作為物管業的法定規管機構,對於持牌人干犯《物管條例》下的違紀行為必定嚴肅跟進處理。就違規事宜進行紀律聆訊,監管局責無旁貸。今次的紀律聆訊是監管局首次就《物管條例》下違紀行為施加罰款,亦藉此希望業界人士有所警惕,在持牌期間必須持續符合所有相關的持牌條件,以避免干犯任何違紀行為。」

監管局網站的物業管理人登記冊(https://pmsa.org.hk/tc/licensing-regime/registers-of-licensees/)亦已載列上述四名持牌人干犯違紀行為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