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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期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课程会由职业训练局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开办,指明课程(第1级)及(第2级)各设一班,合共60个学额,拟定于2026年3月9日开课,并预期分别会于2026年9月30日(第1级)及8月26日(第2级)完成所有课堂与评核程序。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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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

政府已于2024年7月12日就《2024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刊宪,而《修订条例》于2025年7月13日正式生效实施,就《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建管条例》)作出以下修订:

大型维修工程采购

  1. 引入一个新的采购类别,名为「大型维修工程采购」。该类采购项目主要是关乎修理、更换、保养或改善有关建筑物的公用部分,以及工程项目牵涉每个单位的平均采购价值超过30,000元。《修订条例》规定须至少5%的业主或100名业主(以较少者为准)亲身投票通过有关「大型维修工程采购」的决议。


  2. 规定就有关讨论「大型维修工程采购」的业主大会会议,相关会议通知必须载列标明为「重要提示」,说明有关议程会涵盖这类采购,并列明建筑物管理基金或每名业主须为该采购支付的预算金额。此外,会议纪录的副本必须在会议日期后28天内发送给所有业主及租客代表。会议纪录亦须就「大型维修工程采购」决议分别记录业主亲身投票及透过委任代表投票的票数。

  3. 要求法团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参与者、经理人及其他负责「大型维修工程采购」(及指明的「大额采购」(注1))的人士须就提交的标书中涉及的任何金钱上或个人利害关系,以及其与提交标书的人士的关连作出申报。如有申报,管委会须于物业的显眼处展示申报通知,以通告业主。相关人士会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出席管委会会议/参与采购活动,及须于投票时避席)。

  4. 定在物业的显眼处展示招标承投的文本,供业主参考;禁止接纳在入标期限后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根据采购作价设置最低招标数目(注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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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团体业主授权自然人机制

  • 订明法人团体业主授权自然人出席法团业主大会/业主会议的机制,使法人团体业主可藉授权通知授权自然人出席有关会议,以视作法人团体业主在会议上亲自投票。

财务报表和帐目

  • 订明任何每年收入或支出超过 $500,000 元的大厦楼宇,不论单位数目为何,均须审计财务报表(注3)。此外,亦要求财务报表一旦备妥,管委会须把财务报表的副本及会计师报告的副本,在物业的显眼处展示至少连续7日。如有业主及租客代表等提出书面要求,管委会亦须在提出要求后的28日内,向有关人士提供该等副本。

刑事责任

  • 就法团没有保存会计帐目的支持文件、会议纪录、招标文件和委任代表文书,《修订条例》除增设新的刑事责任外(注4),同时亦增设「负有责任」的人的条文。有关保存文件的责任,是指在违反条例的情况发生时,正以该管委会参与者的身分承担责任的人。举例而言,假如涉及管委会换届而上届管委会没有保存相关文件,则现届的管委会委员将不会负上责任。此外,《修订条例》亦新增法定免责辩护条款,以保障尽力履行职责、真心为所属物业工作和服务的管委会参与者(注5)。

没有成立法团的大厦

  • 为了让没有成立法团的大厦(例如由公契经理人管理的私人大厦)业主亦可受惠,会把有关「大型维修工程采购」等以及财务报表的修订纳入《建管条例》附表7(注6),作为大厦公契的强制性条款。

条例修订与持牌人的关系

 
以上各项立法修订虽然主要针对加强监察法团管委会的程序以提高透明度和问责性,但亦有不少直接涉及持牌物业管理(物管)公司作为物业经理人在《建管条例》下的责任。作为专业的物业经理人,持牌物管公司及物管人必须充分瞭解以上立法修订,适时提醒及协助物业管委会遵守有关修订;而物管公司经理人亦必须就「大型维修工程采购」及「大额采购」所提交的标书申报任何金钱上或个人的利害关系和关连。此外物管公司经理人亦须特别留意《修订条例》就《建管条例》附表7作出修订,以隐含条款的方式在大厦公契中纳入有关「大型维修工程采购」、「大额采购」和财务报表的修订。经修订的附表7明确加入关于经理人的一般职责,包括经理人有责任拟备、签署并展示财务报表于物业的显眼处;容许业主查阅经理人保存关乎采购的核实文件;经理人有责任在物业的显眼处展示业主会议纪录、保存及应要求提供该等纪录的副本等。

物管公司经理人有责任依据大厦公契执行工作及履行职责,并必须遵守《建管条例》,否则相关持牌物管公司或持牌物管人会因法庭裁断其违反《建管条例》或大厦公契中适用于其的规定而干犯《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下的违纪行为(《物管条例》第4(e)条))。

因应上述《建管条例》修订,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对早前已发出的《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代客户进行采购服务及防止围标》及《处理委任代表的文书》三份操守守则及相关良好作业指南作出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修订版)

《修订条例》涉及多个范畴,包括采购、财务报表、保存文件、刑事制裁及其他杂项修订等,并将有关物业的大额采购和大型维修工程采购及财务报表等的新规定纳入《建筑物管理条例》(第 344 章)(《建管条例》)附表7,作为物业公契的强制性条款。《物业管理公司于《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的责任》守则指南除了因应上述附表7的修订而作出修改外,亦引入有关持牌物业管理(物管)公司须协助及提醒业主或业主组织(包括法团及业主委员会)遵循《修订条例》新规定以处理物业管理事宜的条文。此外,持牌物管公司亦须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于《建管条例》下的工作,包括在有需要时协助有关人员视察物业的公用地方和提供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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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户进行采购服务及防止围标》(修订版)

《修订条例》按工程性质和采购金额等新订明3类采购类别(即「第1类大额采购」、「第2类大额采购」及「大型维修工程采购」)。持牌物管公司及持牌物管人为其客户进行采购工作时,须按照投标、申报、进行会议特别程序及保存采购文件等的新规定行事。监管局《代客户进行采购服务及防止围标》守则指南因应上述的新规定而作出修改,包括就讨论「大型维修工程采购」(该类采购项目主要是关乎修理、更换、保养或改善有关建筑物的公用部分,以及工程项目的每个单位的平均采购价值超过$30,000)的业主大会会议,相关会议通知必须以双语载列标题为「重要提示」(“Important Reminder”),说明有关议程将涵盖此类采购,并列明大厦基金拨付的款额及每名业主须为有关采购支付的预算金额。此外,「大型维修工程采购」亦须至少有5%的业主或100名业主(以较少者为准)亲自投票以通过相关的采购决议(即新增设的「亲自投票门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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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委任代表的文书》(修订版)

《修订条例》简化了法人团体业主授权他人出席法团业主大会或业主会议的机制,使法人团体业主可藉符合指定格式的「授权通知」授权自然人出席拟议「大型维修工程采购」决议的会议,而获授权的自然人在会议上作出的投票可被视作有关业主亲自投票,并可计入相关决议所指明的「亲自投票门槛」。监管局《处理委任代表的文书》守则指南亦就此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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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3份守则指南的修订版可于监管局网页(https://www.pmsa.org.hk/tc/regulatory/codes-of-conduct)下载。

此外,民政事务总署已更新有关《建管条例》的指南、工作守则、常见问题等,并会于2025年7月13日起适用,详见以下连结 -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sc/Policy_and_Legislation/2_10.html

注1:当供应品、货品及服务的作价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200,000元,而不超过或相当可能不超过过去3个财政年度的平均年度开支款额的 20%(即「第1类大额采购」);或当供应品、货品及服务作价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过去 3 个财政年度的平均年度开支款额的 20%(即「第2类大额采购」)。
注2:如采购价值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200,000元,则须向至少5名潜在供应商发出招标承投;如价值不超过或相当不可能超过 $200,000元,但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10,000元的招标,则须向至少 3名潜在供应商发出招标承投。
注3 :现行《建管条例》下,只有大厦多于 50 个单位的法团须审计财务报表。
注4:相关人士(包括负有责任的管委会参与者)可被判处第4级罚款(25,000元)。
注5:《修订条例》的法定免责辩护条款包括如被控的人已尽了在有关情况下应尽的一切努力,以防止干犯有关罪行等。
注6:《建管条例》附表7的条文会以隐含方式纳入所有公契内。现时, 附表7已载有关于一般采购和财务报表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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