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就三宗违纪个案的聆讯命令刊宪
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0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明天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条例》)第26(3)(b)条,在宪报刊登监管局纪律委员会(纪律会)根据《条例》第26(1)条作出有关三宗物业管理人牌照持有人违纪个案的纪律制裁命令的公告。
是次纪律聆讯由纪律会于2023年12月6日进行。聆讯关乎三名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持有人(持牌人)分别干犯下述的违纪行为,纪律会经详细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后,以及三名持牌人承认指称的情况下,一致裁定对其所干犯违纪行为的指称成立,并决定根据《条例》第26(1)条,对其所干犯的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制裁命令,详情如下:
第1名持牌人
第1名持牌人涉及两项指称。指称一关乎该持牌人干犯《条例》第4(c)条的违纪行为,即其违反《条例》中适用于其的规定,没有按照《条例》第17(1)条的规定,以订明方式,将其涉及偷拍女性裙底的刑事定罪纪录,以书面通知监管局。指称二关乎该持牌人干犯《条例》第4(f)条的违纪行为,因其在香港被裁定干犯上述刑事罪行,而该罪行可能损及物业管理服务专业的声誉及可处监禁(不论是否被判处监禁)。在纪律聆讯中该持牌人承认上述两项指称。就上述指称一及指称二的违纪行为,纪律会分别对该持牌人作出口头警告及书面谴责的命令。
第2名持牌人
第2名持牌人的违纪行为关乎干犯《条例》第4(f)条的违纪行为,因其在持牌期间在香港被裁定干犯涉及偷拍女性裙底的刑事罪行,而该项罪行可能损及物业管理服务专业的声誉及可处监禁(不论是否被判处监禁)。在纪律聆讯中该持牌人承认上述指称。就此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持牌人作出书面谴责的命令。
第3名持牌人
第3名持牌人的违纪行为关乎干犯《条例》第4(b)条的违纪行为。该名持牌人在申请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前,被法庭裁定干犯普通法下的「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罪。监管局其后获悉有关定罪,虽然信纳该持牌人并非蓄意瞒报,惟该罪行涉及不诚实,因而对其是否继续是持有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的合适人选有所影响,不符合监管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第626B章)第11(a)条施加于其牌照的订明条件。在纪律聆讯中该名持牌人承认上述指称。就此项违纪行为,纪律会对该名持牌人作出严厉书面谴责的命令。
监管局主席黄江天博士表示:「监管局作为物管业的法定规管机构,对于持牌人干犯《条例》下的违纪行为必定严肃跟进处理。就今次违规事宜进行纪律聆讯,监管局责无旁贷,亦藉此希望业界人士有所警惕,避免干犯任何违纪行为。」
监管局网站的物业管理人登记册(https://pmsa.org.hk/sc/licensing-regime/registers-of-licensees/)亦已载列上述三名持牌人干犯违纪行为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