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业监管局首宗纪律聆讯命令刊宪

2023年5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00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监管局)明天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条例》)第26(3)(b)条,在宪报刊登监管局纪律委员会(纪律会)根据《条例》第26(1)条作出首宗纪律制裁命令的公告。

监管局自物管业发牌制度于2020年8月实施以来首宗纪律聆讯由纪律会于今年3月16日进行。聆讯关乎一位物管人牌照持有人干犯两项违纪行为,即分别违反施加于其临时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及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的条件。有关的条件要求持牌人须继续符合持有相关牌照的订明准则。然而,监管局于发出牌照后发现有关持牌人并不符合持有临时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的订明准则(即在2020年8月1日前的15年内没有累积至少10年的香港物业管理服务经验)。此外,由于有关持牌人在其紧接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申请日期前的3年内,并未持有有效的临时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故亦不符合持有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的订明准则。纪律会经详细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及理据后,一致裁定两项指称干犯违纪行为成立,并决定根据《条例》第26(1)条,命令撤销有关持牌人的临时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及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

监管局主席黄江天博士表示:「监管局作为物管业的法定规管机构,对于干犯《条例》下的违纪行为必定严肃跟进处理。就今次违规事宜进行纪律聆讯,监管局责无旁贷,亦藉此希望业界人士有所警惕,申领牌照必须符合发牌的规定准则。」

监管局网站的物业管理人登记册(https://pmsa.org.hk/sc/licensing-regime/registers-of-licensees/ )亦已载列有关持牌人干犯违纪行为及被撤销牌照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