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專業發展

1. 什麼是「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課程」(「指明課程」)?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課程」(「指明課程」)是在《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的發牌制度實施後的3年過渡性安排的課程。但凡未能符合監管局發牌制度下有關持牌準則的學歷及/或專業資格要求,卻符合有關指明工作經驗的物業管理從業員,在過渡期完結前已向監管局申請臨時牌照。他們在臨時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指明課程」,便可毋須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的持牌準則而申領正式物業管理人牌照。

2. 甚麼人仕可報讀「指明課程」?指明工作經驗是指什麼?

「指明課程」主要為臨時牌照持有人而設,承辦課程的院校(承辦院校)會優先預留「指明課程」的學額予臨時牌照持有人報讀。

申請臨時牌照的人士須具備就位於香港以內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工作經驗,請參考相關「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網頁。

指明工作經驗是指在香港以內的物業管理工作經驗,並涉及7項訂明物業管理服務類別中的其中兩項或以上類別曾當擔任監管或督導的工作。根據上述兩項牌照,承辦院校將開辦兩種「指明課程」,分別為「指明課程」(第1級)及「指明課程」(第2級)。

3. 在那裡可找到提供「指明課程」之承辦院校名單?

四間自資專上院校將提供「指明課程」,請參考課程單張。

從業員可根據各院校的學術背景、師資口碑、課程設計、上課地點和學費,才選擇報讀的院校,以配合物業管理從業員工作的靈活性。

4. 如何辨別教育機構提供的物業管理課程為「指明課程」?

監管局要求承辦「指明課程」的院校,必須在其宣傳媒體中列明監管局指定課程註冊編號及「本課程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課程(第1級)/(第2級)」之字眼,以作識別。

5. 如從業員早前已修讀物業管理課程,能否申請豁免部分時數?

監管局可容許承辦院校因應個別學生曾修畢的課程作出相應豁免時數的安排,豁免上限為指明課程總學習時數的百分之15,而豁免條件包括曾取得本地教育機構頒發物管相關培訓課程證書,或已經取得物業管理業「過往資歷認可」相關的證明書。學生可自行向承辦院校查詢有關豁免安排。因「指明課程」的單元(一)物管法律和守則強調法例常識及行為操守,屬不能豁免部分。

6. 「指明課程」的收費如何?可否申領持續進修基金的資助?

「指明課程」將會由4間承辦院校同步在市場提供予資深從業員選擇及修讀。監管局審批課程時已考慮建議的學費是否合理,相信在公平市場競爭下,各承辦院校必定會平衡各因素才釐定學費水平。為有效舒緩學員的財政壓力,「指明課程」設定學費上限,即「指明課程」(第1級)不多於港幣$20,000及「指明課程」(第2級)不多於港幣$12,800。

此外,承辦院校已將「指明課程」納入資歷架構名冊「持續進修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名單,從業員可以在完成持續進修基金資助課程的申請手續以獲取資助。

7. 「指明課程」的修讀時數是多少?

「指明課程」(第1級)的總面授時數為不少於120小時;及
「指明課程」(第2級)的總面授時數為不少於80小時。

承辦院校將安排課程在半年內以30至40堂內完成。課程設計已考慮物業管理行業的工作特性和必須具備的知識及技能。課程可安排混合上課模式,包括平日兼讀或周末全日制,以增加靈活性。

8. 「指明課程」採用那種模式之評估方法?

「指明課程」評估方法包括聽課出席率及學習評估。學員於每個單元均須達到最少百分之80的聽課出席率,及完成院校所有單元評估活動並取得整體分數百分之50才可完成「指明課程」。

監管局建議的評核活動包括筆試、個人作業、短篇寫作、案例研究、小組專題研習等。為保持「指明課程」質素及認受性,「筆試」項目將劃一佔總評核活動的百分之15至25的比例。監管局將確保承辦院校在課程設計上的彈性,採用其最適合評核活動的建議。

9. 如何證明完成修讀「指明課程」?

成功修畢課程可獲承辦院校頒發結業證書。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須於臨時牌照有效期屆滿前修畢課程並向監管局提交證書,以申領正式物業管理人牌照。

10. 如未能於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指明課程」會有什麼後果?

如臨時牌照持有人未能於其牌照有效期屆滿前修畢「指明課程」,他/她將不能在未符合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的持牌準則的情況下申領正式的物業管理人牌照。因此,臨時牌照持有人須循正常途徑申領正式物業管理人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