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授權流動網絡營辦商可在指明建築物免費裝設流動通訊設施
經修訂的《電訊條例》(第106章)已於去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獲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授權的流動網絡營辦商可進入於今年4月1日或以後獲批准建築圖則的指明建築物的預留空間裝設和維持流動通訊設施,而無須向該土地擁有人繳付費用。
《電訊條例》訂明,指明建築物涵蓋新建及重建的商業、工業、住宅和旅館樓宇,而新建的政府建築物及公營房屋亦會跟隨相關安排,預留空間供流動網絡營辦商裝設流動通訊設施。
而通訊局早前已作廣泛諮詢,在考慮電訊業界、地產發展商、建築專業團體及物業管理業界的意見後,制定《在指明建築物內設置流動接達設施以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的工作守則》(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Provision of Mobile Access Facilities in Specified Buildings for the Provision of Public Mobile Radiocommunications Services)(CoP-3/2024)(《工作守則》),訂明在指明建築物內裝設流動通訊設施所需的基建設施的最低標準和具體要求,涵蓋有關流動通訊設施的安裝、運作、維修等,亦為流動網絡營辦商、地產發展商、建築專業人士、物管公司等就安裝相關設施的空間要求及有關配套提供詳細資料和指引。

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包括物管公司)應了解及須遵從相關要求。上述《工作守則》內容與業主/物業管理人有關的部份,可見第5.12段、10.8段、第11.5至11.8段;及第12.5段、12.10至12.11段,內容主要涵蓋業主/業主組織/物業管理人須容許流動網絡營辦商進入物業,就有關設施進行安裝、運作、維修保養等,以及確保有關的進出通道不會有所阻礙。
為落實新安排,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亦已更新就《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第28A條而發布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 為電訊及廣播服務而設的接達設施》(《作業備考(APP-84)》),訂明指明建築物須為裝設流動通訊設施提供相關的樓面空間及配套設施的規定,而預留空間的面積將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
上述《工作守則》及《作業備考(APP-84)》已經生效,詳情分別載於通訊局網頁及屋宇署網頁,或見以下連結 -

上述《電訊條例》修訂有助於指明建築物內裝設流動通訊設施的安排制度化,並理順相關審批程序,以進一步擴展本地第五代流動服務(5G)的網絡覆蓋和促進香港發展成為智慧城市。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只有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