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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裝置及設備年度檢查    確保公眾安全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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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物業內所安裝的消防裝置及設備,除了供消防人員在發生火警事故時使用外,在環境許可及安全情況下市民亦可作自行滅火之用。因此,消防裝置及設備必須妥善保養,遇上火警時才可有效防止火勢及煙霧蔓延,保障業戶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今年四月,九龍區一幢樓齡約 60 年的物業發生 3 級大火,釀成多人傷亡慘劇。火警後的調查發現,大廈過去 12 個月並無委託註冊承辦商檢查大廈的消防裝置或設備。因此,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控違反消防安全條例,五項控罪包括「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操作性能良好」和「沒有為消防裝置每 12 個月進行一次檢查」,大廈法團共被判罰款3 萬元。

妥善保養物業公用地方的消防裝置及設備,以保障物業的消防安全,是業主的責任。然而,物業管理(物管)公司及從業員作為受聘於業主/業主組織的物業管理人,就確保樓宇消防裝置及設備妥為保養亦擔當重要角色。

持牌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關注及適時提醒有關業主或業主組織,其作為物業公用地方的消防裝置及設備的擁有人,必須嚴格遵守《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 95B 章)第 8(1)條規定,保持物業公用部分的消防裝置及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 以及每 12 個月安排一名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有關消防裝置及設備至少一次

​​​​​​​此外,監管局制定的《處理消防安全工作》操守守則已於今年 4 月 12 日刊憲生效,而相關《良好作業指南》亦已同時制定。如保養、檢查或修理物業公用部分的消防裝置及設備的工作由持牌物管公司委託的註冊承辦商進行,持牌物管公司則須依循守則指南內所列明的各項指引行事,包括:

(a)    關注註冊承辦商有否遵守消防處公佈的《裝置及設備之檢查、測試及保養守則》中,就不同類別和性質的裝置或設備須進行的檢查、測試及保養的規定,以保障物業公用部分的消防裝置或設備處於有效操作狀態;
(b)    每 12 個月安排註冊承辦商對物業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進行檢查至少一次;
(c)    適時跟進註冊承辦商在完成上述第 (a) 及 (b) 段所述的相關工作後,將其發出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F.S.251 表格)的副本於 14 天內送交消防處;
(d)    適時跟進註冊承辦商對物業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進行檢查後,妥善跟進所需的糾正工作(如有);
(e)    適時跟進註冊承辦商在進行相關保養、修理或檢查的工作期間,如須關閉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須按相關規定儘快/預先通知消防處,以便消防處制定適當的應變計畫,以及在必要時指示業主/佔用人在消防裝置或設備關閉的期間,採取額外消防安全措施;
(f)    與註冊承辦商訂立合約時,須清晰厘定上述第 (a) 至 (e) 段的要求,並須對承辦商有關的工作作出適切監察;
(g)    就其與註冊承辦商訂立的合約及相關的檔須妥善備存不少於 6 年;及
(h)    就消防處人員對消防裝置作出檢查或對註冊承辦商進行調查時,須提供一切可行及切實的協助(如出示相關合約或單據、工程紀錄、簽到或紀錄簿、相片及閉路電視紀錄等),並在消防處人員的要求下,有需要時錄取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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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消防處亦會就大廈及處所的消防裝置進行抽樣檢查,如發現消防裝置出現問題,或證明書所呈報的資料與事實不符,消防處會按個案的情況和證據,考慮對有關的消防裝置擁有人及/或註冊承辦商作出調查或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以保障大廈和處所的消防安全。

樓宇物業必須嚴格遵守消防條例規定,加強消防裝置及設備維修保養,才可預防火警及減低因發生火警而引致的財物損失及/或人命傷亡。監管局期望物管業界以早前發生的嚴重物業火警事故為鑒,嚴格遵從上述規例守則指南行事,以協助其管理物業的之業主關注及加強相關工作,以避免火警發生。監管局亦會與消防處緊密合作,攜手加強物管業界對提升樓宇消防安全水準的認識和能力,以保障業戶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黃江天博士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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