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发牌制度

A. 发牌制度过渡期的相关事宜

1. 何时实施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的发牌制度?

发牌制度已于2020年8月1日实施,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物业管理人现可向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申领牌照。为使业界有充分时间适应新制度,发牌制度实施后的首三年为过渡期。于2023年8月1日过渡期完结后,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物业管理人如无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即属违法。

2. 具工作经验的物业管理从业员若未能符合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的有关学历及/ 或专业资格的持牌准则,能否申领物业管理人牌照?

在发牌制度实施后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过渡期,期间具备所须的就香港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的工作经验但未能符合有关学历及/或专业资格的持牌准则的个人可申请及获发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如在临时牌照的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的指明课程,该物业管理从业员便可申请正式牌照,而无须符合有关学历及/或专业资格的准则。

B. 与物业管理人牌照相关的事宜

3. 个别人士为某物业的业主或业主组织免费提供有关管理其物业的意见,是否须要持牌?

否。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第7(4)条,禁止无牌活动的条文(即第6(1)(a)、(2)(a)或(3)(a)条)并不禁止任何人提供关乎物业管理服务的无偿咨询服务,因此该等人士(例如区议员向业主立案法团提供协助)均毋须持有牌照。

4. 在什么情况下物业管理人须要持有牌照?

物业管理公司可提供不同物业管理服务予不同物业。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多于一个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便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物业管理人若获须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委任,就物业管理服务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须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其余的物业管理人员(即并非担任管理或监督角色的人员)则无须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

C. 申请物业管理人牌照所须的「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5. 就有关物业管理人须符合的「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持牌准则,该等工作经验是如何厘定的?

「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指在位于香港的物业(不论有公契与否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的全职工作经验,而该等工作经验必须涉及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经验。此外,请参考下述更多关于工作经验的资讯。

有关如何计算「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年期范围以符合该持牌准则,可按此。另外,如物业管理人曾经或现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即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可参考常见问题第6条及第7条。

6. 我已于2021年10月1 日提交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的申请。我于2017年至提交牌照申请前是在上海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合共4年),而紧接在上海工作之前的15年均在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就工作经验准则而言,我是否符合持有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的有关准则?

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其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经验不能被计算在内,惟可将有关计算工作经验的年期范围延长,即按其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经验年期(无论是连续或间断的)相应延长,惟延长年期最多为4年。

若申请人以途径一申请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申请人须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10年 注1(即6年 + 4年)内具有最少3年物业管理工作经验。假如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申请,则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而申请人曾于2011至2016年在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因此具有不少于3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故符合持有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有关工作经验的准则。

若以途径二申请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申请人须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12年(即8年 + 4年)注2内具有最少5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同样,假如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申请,则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为200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而申请人在2009至2016年在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因此具有不少于5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故亦符合持有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有关工作经验的准则。

请注意,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延长上限为4年,即如果申请人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已从事物业管理工作6年,其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亦只可延长4年。

「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是指位于香港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的全职工作经验,而该等工作经验必须涉及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

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即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申请人可先理解本例子,然后按自己情况计算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若申请人在计算年期范围有疑问,可将提问电邮至 lic@pmsa.org.hk 作出查询。

注1:根据有关准则的计算(见第1段),申请人于上海(即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即4年)可被加入计算工作经验的年期范围(以途径一申请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即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6年,加上于上海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4年,合共为10年)。

注2:根据有关准则的计算(见第1段),申请人于上海(即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即4年)可被加入计算工作经验的年期范围(以途径二申请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即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8年,加上于上海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4年,合共为12年)。

7. 我已于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的申请。我由2011年起在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惟当中2015年至2020年被派往澳门管理当地物业(合共5年),然后于2020年再被调回香港工作。就工作经验准则而言,我是否符合持有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的有关准则?

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其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经验不能被计算在内,惟可将有关计算工作经验的年期范围延长,即按其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经验年期 (无论是连续或间断的)相应延长,惟延长年期最多为4年。

若申请人以途径一或二申请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申请人须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9年 注1(即5年 + 4年)内具有最少2年物业管理工作经验。假如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申请,则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而申请人曾于2012至2015年及2020至2021年在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因此具有不少于2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故符合持有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有关工作经验的准则。

若以途径三申请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申请人须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12年(即8年 + 4年)注2内具有最少4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同样,假如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日提交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申请,则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为200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而申请人在2011至2015年及2020至2021年在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因此具有不少于4年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故亦符合持有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有关工作经验的准则。

请注意,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延长上限为4年,因此虽然申请人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已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其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亦只可延长4年。

「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是指位于香港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的全职工作经验,而该等工作经验必须涉及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

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曾于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即包括内地、澳门及台湾)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及紧接该工作之前于香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申请人可先参考本例子,然后按自己情况计算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若申请人在计算年期范围有疑问,可将提问电邮至 lic@pmsa.org.hk 作出查询。

注1:根据有关准则的计算(见第1段),申请人于澳门(即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为5年,因此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可延长4年(以途径一或二申请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即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5年,加上于澳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4年上限,合共为9年)。

注2:根据有关准则的计算(见第1段),申请人于澳门(即香港以外的国内其他地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为5年,因此可被计算的年期范围可延长4年(以途径三申请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即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8年,加上于澳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4年上限,合共为12年)。

8. 我在某屋苑从事清洁工作,包括清洁屋苑内的会所、游乐场、停车场地方,我的职务是否涉及类别 2(物业所处环境的管理)及 5(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

在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准则时,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考虑相关物业管理服务的性质,而不是提供相关服务的地点。例如于物业的会所、游乐场、停车场等地方提供的清洁服务,只会被视为类别 2(物业所处环境的管理),而非类别 5(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同样地,于物业的附属设施提供的维修服务,只会被视为类别 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而非类别 5(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因此,根据问题所述的情况,有关职务只涉及类别 2(物业所处环境的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

9. 我从事维修工程工作,职务包括维修、保养、翻新及改善物业、会所及停车场等设施,会因相关事宜与业主或业主组织开会、处理查询和投诉、计算支出费用、编制工程财务预算、草拟和分析比较工程标书建议、实地考察确保施工程序妥善安全、安排技工、保养商和承办商提供服务等,我的职务是否涉及类别 1(关乎物业的一般管理服务)、 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 4(关乎物业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5(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及 6(关乎物业管理所涉的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

在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准则时,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考虑相关物业管理服务的性质,而为提供相关类别服务所附带的其他类别物业管理服务则亦需视为该相关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根据问题所述的情况,因维修事宜与业主或业主组织开会、处理查询和投诉、计算支出费用、编制工程财务预算、草拟和分析比较工程标书建议、实地考察确保施工程序妥善安全、安排技工、保养商和承办商提供服务等仅属提供维修服务所附带的其他类别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只会被视为属类别 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

10. 我是一名物业管理经理,日常工作包括替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招聘和培训保安员、清洁工人及物业管理主任,编更、安排工作及替工、评估服务质素等,我的职务是否涉及类别 6(关乎物业管理所涉的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

类别 6(关乎物业管理所涉的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是指关于业主或业主组织就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聘用员工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例子包括:某业主或业主组织打算聘用一名清洁员工,因而委托一间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招聘及管理该名清洁员工,包括提供培训、编排更表及工作、处理劳工保险等服务,而提供该等服务的物业管理从业员便会被视为有提供类别 6(关乎物业管理所涉的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的经验;但如果物业管理从业员只为物业管理公司本身而不是为业主或业主组织提供上述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服务,则他/她不会被视为提供类别 6(关乎物业管理所涉的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

11. 我任职物业管理课程的讲师,对七个订明物业管理服务类别均有丰富的知识,我是否符合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准则?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附表1及《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附表1的规定,共有七个订明物业管理服务类别,惟教授物业管理课程的经验并不属于任何一个订明物业管理服务类别,因此,任职物业管理课程讲师的工作经验并不属物业管理工作经验,因此亦不符合申请牌照所需的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准则。

D. 申请物业管理人牌照所须的学历要求

12. 怎样才会被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视为学位、副学士学位或文凭的「同等学历」或「指明学历」?

有关「同等学历」方面,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香港资历架构对有关学历评核的资历级别和资历学分。

13. 就物业管理人(第2级)的持牌准则中有关学历的要求,即「申请人须持有一个副学士学位、文凭或以上的学历,或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视为同等的学历,或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认为可接受的任何资历」,何谓「可接受的任何资历」?

就「可接受的任何资历」,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经香港资历架构「过往资历认可」机制获取的资历。于该机制下,具备物业管理业能力单元组合属第四级的资历证明书五张(当中必须包括「客户服务管理」的资历证明书),将被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认为可接受的资历。

14. 就物业管理人的持牌准则中有关学历的要求,什麼是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物业管理的学士或以上学位、副学士学位、文凭或以上的学历,或同等学历」?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已透过其网页公布指明的科目或学科的学士或以上学位、副学士学位或文凭课程的名单 ,而该等学历是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科目或学科。

15.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在指明的物业管理学历方面的安排及其考虑因素为何?

在决定指明的学历时,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会考虑所有因素,有关因素详情请按

E. 与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相关的事宜

16. 在发牌制度下,那些公司须要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除《物业管理服务条例》(《条例》)第7条另有订明之外,于过渡期后物业管理公司在香港为有公契的物业提供多于一个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须持有牌照。「物业」于《条例》下的定义为《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中的「建筑物」,换言之,如物业管理公司向在香港的建筑物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涉及两个或以上类别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均须持有牌照。

17. 只提供一个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须持有牌照吗?

否。 《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第7(2)条订明,如公司业务不涉及提供属多于一个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则相关公司毋须持有牌照。

18. 只提供清洁、卫生及保安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须要持有牌照吗?

否。由于清洁、卫生及保安服务均属同一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即订明于《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的七个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第二个类别的服务),因此相关公司业务不涉及提供属多于一个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所以根据《物管条例》第7(2)条,禁止无牌活动的条文(即第6(1)(a)、(2)(a)或(3)(a)条)并不适用于相关公司,故相关公司毋须持有牌照。

19. 某公司管理的所有物业均没有公契,该公司是否须要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否。《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把「物业」一词界定为《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建管条例》)中的「建筑物」。由于《建管条例》下「建筑物」的定义不包括没有公契的多层大厦,因此相关公司毋须持有牌照。

20. 如持牌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已将全部物业管理服务(物管服务)外判予其他物管公司,或者为没有公契的物业提供物管服务,是否须要在有关物业的显眼地方展示其物管公司牌照的复本?

根据施加于物管公司牌照的条件,持牌人必须在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每个物业的显眼地方展示牌照的复本。因此,持牌人须遵守上述条件,否则可能会被视为因违反《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第4(b)条施加于持牌人的牌照的条件而干犯违纪行为。不论是否已将全部物管服务外判予其他物管公司,亦不论有关物业是否有公契,持牌人均须遵守上述条件。

21. 如持牌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已将全部物业管理服务(物管服务)外判予其他物管公司,或者为没有公契的物业提供物管服务,是否须要指派至少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物管人)(第1级)管理有关物业并在该物业的显眼地方展示其姓名和牌照号码?

持牌物管公司如已将全部有关物管服务外判予其他持牌物管公司(次承判商),而次承判商计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管人人手比例时已涵盖涉及的单位数目,则有关持牌物管公司计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管人人手比例时毋须包括相关单位数目;另外,持牌物管公司计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管人人手比例时亦不须涵盖涉及没有公契的物业。在上述情况下,相关物管公司可就符合相关施加于牌照上的指明条件而言,毋须指派至少一名持牌物管人(第1级)管理有关物业及在该物业的显眼地方展示其姓名和牌照号码。然而,如物管公司实在已委聘一位物管人(第1级)管理相关物业,则监管局建议物管公司同样指派该名持牌物管人(第1级)管理有关物业,并于有关物业的显眼地方展示相关物管人的姓名和牌照号码。

22. 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只为其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否须要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除《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物管条例》)第7条另有订明外,于过渡期后物业管理公司在香港为有公契的物业提供多于一个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则必须持有牌照。由于题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并不是有关物业的业主,亦不是一名个人,因此不属《物管条例》第7(6)条订明的例外情况。故此,如题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香港为有公契的物业提供多于一个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便须持有牌照,与物业的持有人是否其集团母公司并无关系。

23. 公契经理人物业管理公司如已将全部物业管理服务外判予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是否须要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如公契经理人物业管理公司涉及向香港有公契的物业提供多于一个《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订明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则不论其有否外判有关服务,均必须申领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然而,如公契经理人物业管理公司已将全部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外判予其他持牌物业管理公司,而相关外判持牌物业管理公司计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业管理人人手比例时已涵盖涉及的单位数目,则公契经理人物业管理公司计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业管理人人手比例时毋须包括相关单位数目。

24. 在香港有部分有公契的物业,其所涉及的业权人士可能就其拥有的单位订立分公契,并委派物管公司为该等单位的分公契经理人,向相关单位提供物管服务。有关的分公契经理人物管公司是否须持有物管公司牌照?

分公契经理人物管公司如须履行订明于分公契内的职责,提供多于一个类别的订明物管服务,则无论有关职责是由该分公契经理人物管公司亲自履行,或是由其另外聘用的物管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均须持牌。
 
如分公契经理人物管公司已将全部有关物管服务外判予其他持牌物业管理公司,而相关外判持牌物管公司计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管人人手比例时已涵盖涉及的单位数目,则分公契经理人物管公司计算其本身最低持牌物管人人手比例时毋须包括相关单位数目。

F. 与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最低人手比例相关的事宜

25. 什么是单位?

「单位」是指公契所提述建筑物内的任何处所,不论公契以单位或其他名称描述,也不论该处所乃用作居所、店铺、厂房、办公室或任何其他用途,而该处所的业主,相对于同一座建筑物其他各个部分的业主或占用人而言,乃有权享有该处所的独有管有权者。

根据以上的定义,举例而言,就公契中所指的在相关物业中占有不分割份数的车位,假如该车位的业主,相对于同一座建筑物其他各个部分的业主或占用人而言,乃有权享有该车位的独有管有权,则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而言,有关车位便属一个单位。

例子1

公契中已述明该建筑物有「348个车位,而每个占有25个不分割份数」。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而言,该等车位会被视为348个单位。故此,整份公契合共有单位352个。

例子2

公契中已述明该建筑物有「占有184个不分割份数的多层停车场处所」。就《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而言,整个多层停车场处所便是一个单位。故此,整份公契合共有单位5个。

26. 天台物业有独立业权,惟一般会与对下的单位一同出售,应被视为两个独立的单位吗?

假如相关公契列明天台与对下的单位各自拥有不可分割的业权份数,则须计算为两个单位。

G. 与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申请表相关的事宜

27. 如果物业的公契内包含不同部分,例如住宅大厦、商业大厦、停车场及商场,而某物业管理公司只为其中一部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他部分则由其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这情况会被视为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申请表内所述「聘用一间或多于一间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向物业提供任何物业管理服务」而须提供其他物业管理公司的资料吗?

申请表内的「聘用一间或多于一间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向物业提供任何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申请人有否把本身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外判予其他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因此,若相关物业管理公司亲自为物业的其中一部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则不会被视为「聘用一间或多于一间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向物业提供任何物业管理服务」,亦无须理会公契内的其他部分(如停车场或商场)是否由其他持牌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H. 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变更事宜

28. 持牌物业管理公司的董事如有变更,是否须要通知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是否设有宽限期?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第17(1)条、《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第626B章)第14条附表4,持牌人须将订明事宜的变更(包括有关董事的变更)于变更发生后的31天内,采用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表格以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并附有物业管理业监管局不时指明的证明文件。

29. 如持牌物业管理公司聘用的全职持牌物业管理人离职,导致未能符合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是否设有宽限期让有关公司进行招聘?抑或公司须暂停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

持牌人须要遵守《物业管理服务条例》及《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中的相关规定,当中包括施加于牌照的条件。有关施加于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的条件,当中包括须继续符合持有该牌照的准则,即物业管理公司须聘用至少一名(可兼职或全职)对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事有实际控制权的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以及物业管理公司须聘用一定数目的全职持牌物业管理人,而该数目符合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相关条例并没有设有宽限期,故持牌物业管理公司应预留足够人手以应付持牌物业管理人人手变更的情况,确保任何时间均能符合相关准则。

I. 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服务

30. 什麼是业主组织?

业主组织的定义,为就某物业而言,指获授权代表该物业所有业主行事的组织(不论该组织是否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或公契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是其中一个业主组织的例子。

31. 业主立案法团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吗?

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属《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所指的业主组织。附属法例订明法团依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而履行的职责及责任,并非《物管条例》下所订明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此法团只履行该等职责及责任毋须持牌。

32. 业主或业主组织「自管」少于1,500个单位的物业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吗?

一般而言,业主或业主组织若「自管」少于1,500个单位的物业,毋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已于附属法例中,述明任何物业的业主或业主组织依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而履行的职责及责任,并非《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下所订明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如业主或业主组织只履行该等职责及责任,毋须持牌。

33. 业主或业主组织「自管」1,500个或以上单位的物业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吗?

物业管理服务是一项综合性跨行业专业的服务,如物业规模达1,500个或以上单位,有关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复杂性及需求会相对较高;再者,物业管理所涵盖的服务范围日趋多元化,相信需具有全面及专业的物业管理知识,才能提供理想的物业管理服务。故此,当业主或业主组织「自管」1,500个单位或以上的物业时,相关的业主或业主组织如提供多于一个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而该等物业管理服务是超过依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须履行的职责及责任便须持有牌照。

34. 如业主或业主组织聘用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业主或业主组织须持有牌照吗?

如业主或业主组织聘用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其以业主或业主组织身份监察这些公司的服务,并不会被视为经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因此该业主或业主组织毋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而有关业主亦不会被视为在物业管理公司下担当管理或监督角色,因此毋须持有物业管理人牌照。

J. 与停车场管理公司相关的事宜

35. 本公司受停车场业主聘用管理该停车场 (停车场位于有公契大厦之内),是否须要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第626B章)(《规例》)规定,停车场管理服务属物业管理服务类别5:「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管理物业的附属设施服务(类别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根据上述《规例》规定的7类物业管理服务,详情请按

如有关公司只提供单一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例如只提供类别5设施管理服务),则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第7(2)条规定毋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如有关公司除提供类别5的物业管理服务外,亦为停车场所在的大厦提供其他任何一个类别或以上的物业管理服务,例如类别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则有关公司便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就于停车场提供维修、保养及改善等服务是否会被视为提供涉及类别3的订明物业管理服务,可参考常见问题第 35 条。

36. 本公司作为停车场承租人租用一个位于有公契大厦之内的停车场经营提供泊车服务的业务,是否须要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如有关公司作为承租人只是租用相关停车场作其经营提供泊车服务的业务,但并没有向停车场所在的大厦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则有关公司毋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37. 某大厦的公契经理人外判大厦内的停车场的管理予某次承判物业管理公司,该次承判物业管理公司是否须要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如有关次承判物业管理公司除管理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属物业管理服务类别5,即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外,并没有向停车场所在的大厦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则有关次承判物业管理公司毋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如有关次承判物业管理公司除管理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属物业管理服务类别5,即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外,有涉及向停车场所在的物业提供两个或以上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则有关次承判物业管理公司须要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38. 某公司在管理某大厦的停车场时,可能需要为该停车场内的装置作出维修及保养, 这些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属类别3的物业管理服务所指的「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而该公司是否因此被视为提供两个(即类别3及5)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而须要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第626B章)附表1第3条规定,为提供例如类别5(即「关乎物业的设施管理—管理物业的附属设施服务(但与类别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所附带及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须视为只属于该类别(即类别5) 的物业管理服务。

如有关公司因提供类别5的物业管理服务而为相关停车场内的装置作出维修及保养,而停车场所在的大厦的维修保养等服务则是由其他物业管理公司(例如公契经理人)负责,则一般来说,维修及保养停车场内的装置可视为属类别5的附带及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于有关公司只提供类别5的物业管理服务(即只提供一个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故其毋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然而,视乎实际情况而定,如维修涉及相关大厦的维修、保养及改善,且不属物业管理服务类别5的附带及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则有关公司有可能被视为提供属类别3︰「物业的维修、保养及改善」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于有关公司提供类别3及5的物业管理服务,故其须持有物业管理公司牌照。

39. 管理停车场的持牌物业管理公司,须要符合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吗?

管理停车场的物业管理公司如申领物业管理公司牌照,均须符合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按照现行的指明最低人手比例公式计算,每3,000个单位或以下须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及每1,500个单位或以下须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业管理人(第2级)。

在大厦公契中所述享有独有权的车位业主,就施行《物业管理服务条例》 (第626章) 而言,其获分配不可分割份数的「车位」须被视为「单位」处理。故此在申请物业管理公司牌照时,在计算符合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方面而言,一个获分配不可分割份数的「车位」便须被视作为一个「单位」计算。视乎公契如何分配不可分割份数,有些整个停车场 / 停车处所只属一个「单位」,则须以此作依据计算最低人手比例。如根据公契个别「车位」属一个「单位」,则最低人手比例亦应以此作依据计算。

有关「单位」的计算详情,可参考常见问题第22条。

K. 牌照续期申请

40. 物业管理人牌照须于何时续期?

《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626章)(《条例》)第10(1)(a)(ii)条规定,如属物业管理人(第1级)或物业管理人(第2级),持牌人须在该牌照的有效期届满前的3至6个月内(指明的期间)向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提出。

《条例》第10(11)条规定,如在指明的期间后但在该牌照的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如认为有充分理由,可接受该申请,并且在征收的订明费用获缴付的前提下,及在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施加的条件规限下,可将该牌照的有效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

如持牌人在上述时段后才进行牌照申请(例如相关牌照届满3年后才作续期申请),则须以重新申请的方式申请牌照。

41. 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可否续期?

在发牌制度实施后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过渡期。于过渡期内未能符合有关学历及/或专业资格准则,但能符合指明工作经验的人士可申请临时牌照。在临时牌照的有效期内完成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的指明课程的人士,可申请正式物业管理人牌照而毋须符合有关学历及/或专业资格准则。故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属过渡期的安排,过渡期后并不接受有关申请,亦不设有续期机制。

42. 物业管理人牌照续期准则?

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 申请人—

(a) 在紧接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续期申请日期前的3年内,持有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及
(b) 是物业管理业监管局认可的专业团体的会员。

注: 若申请人现时/曾经持有临时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并透过完成物业管理业监管局的指明课程而获得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则只需符合(a)项所述的准则。
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     申请人在紧接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续期申请日期前的3年内,持有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或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

43. 物业管理人牌照续期申请须提交甚麼文件?

只须提交已填妥及签署的「物业管理人牌照续期申请表」及缴付下列费用:

牌照类别 费用
物业管理人(第1级)牌照 $3,700 (包括申请费$100及3年牌照费$3,600)
物业管理人(第2级)牌照 $1,300 (包括申请费$100及3年牌照费$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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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更改以下资料,则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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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有关证明文件
1. 姓名 改名契正本及复本,以及载有新姓名的香港身份证正本及复本
2. 性别
  • 载有新性别的香港身份证正本及复本
  • 彩色近照一张
3. 地址(住址/通讯地址)     三个月内载有新地址的证明文件复本
4. 学历      学历的证明文件复本(例如毕业证书)(如有)
5. 专业资格(只适用于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 专业资格的证明文件(须由有关认可专业团体发出,显示持牌人的会籍及有效期)(如有)
6. 全职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由新/旧雇主所发出的有关香港物业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复本,例如入职证明等(如有)

L. 其他

44. 什么是附带服务?

物业管理业监管局已于《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第626B章)(附属法例)订明,为提供于该附属法例下订明的服务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所附带及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会被视为只属于该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当提供某一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时(「主项服务」),或会因施工惯例或工序的标准做法而有时必要地涉及其他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在此情况下,该等其他类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会被视为该主项服务的附带服务。

45. 其中一个附加于牌照的条件规定持牌人在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以任何形式以持牌人身分发出的任何名片、信件、帐目、收据、单张、小册子、广告及其他文件上,清楚显明地注明持牌人的姓名及牌照号码。有关要求有否指明格式?

有关规定没有指定格式,但最佳做法是采用《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的相关字眼,例如:
持牌物业管理人 (牌照号码 P1-XXXXXX); 或
持牌物业管理人(第1级) (牌照号码 P1-XXXXXX)

46. 持牌人须在甚麼物件上注明其姓名及牌照号码?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发牌及相关事宜)规例》(第626B章)第10(e) 条、第11(e) 条及第12(d) 条的规定,监管局可施加于相关牌照的订明条件包括,持牌人(或临时物业管理人牌照持有人)必须在其或代表其以任何形式以持牌人身分发出(包括透过电子方式发出)的文件(例如卡片、信件、帐目、收据、单张、小册子、广告等)上,清楚显明地注明其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换言之,如不属文件性质的物件(例如制服、清洁用具、围封用途的用品等),持牌人则无须在物件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