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
在發牌制度實施後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為過渡期,在此期間任何人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人的身分行事可毋須持有牌照,以便業界適應新制度。
於過渡期內未能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準則,但能符合指明工作經驗的人士可申請臨時牌照。申請臨時牌照的人士須具備就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註1的工作經驗如下:
- 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於2020年8月1日前的15年內至少累積10年經驗。
- 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於2020年8月1日前的8年內至少累積5年經驗。
在臨時牌照的有效期內完成監管局的指明課程的人士,可申請正式牌照而毋須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準則。註2
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有效期為三年,並不設續期機制。
在過渡期後,凡經營提供多於一個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業務的業務實體,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而在該物業管理公司中就該公司提供於某一物業的所有物業管理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註1的個人,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
註1:一般而言,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人士須有管理或監督下屬的責任。
註2:完成指明課程後提出正式牌照的申請,須於臨時牌照仍然有效的期間內或在自有效期屆滿日起計的三年內提出,屆時申請人須提出新牌照申請及繳付相關費用(即全數申請費及牌照費),但不須再遞交任何工作經驗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