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牌制度
否。由於清潔、衞生及保安服務均屬同一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即訂明於《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的七個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的第二個類別的服務),因此該公司業務不涉及提供屬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所以根據《物管條例》第7(2)條,禁止無牌活動的條文(即第6(1)(a)、(2)(a)或(3)(a)條)並不適用於該公司,故該公司毋須持有牌照。
否。《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把「物業」一詞界定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建管條例》)中的「建築物」。由於《建管條例》下「建築物」的定義不包括沒有公契的多層大厦,因此該公司毋須持有牌照。
否。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7(4)條,禁止無牌活動的條文(即第6(1)(a)、(2)(a)或(3)(a)條)並不禁止任何人提供關乎物業管理服務的無償諮詢服務,因此該等人士(例如區議員向業主立案法團提供協助)均毋須持有牌照。
有關「同等學歷」方面,監管局會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香港資歷架構對有關學歷評核的資歷級別和資歷學分。詳情請按此。
就「可接受的任何資歷」,監管局會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經香港資歷架構「過往資歷認可」機制獲取的資歷。於該機制下,具備物業管理業能力單元組合屬第四級的資歷證明書五張(當中必須包括「客戶服務管理」的資歷證明書),將被監管局認為可接受的資歷。
監管局已透過其網頁公布指明的科目或學科的學士或以上學位、副學士學位或文憑課程的名單,而該等學歷是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科目或學科。
有關規定沒有指定格式,但最佳做法是採用《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的相關字眼,例如:
持牌物業管理人 (牌照號碼 P1-XXXXXX); 或
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 (牌照號碼 P1-XXXXXX)
業主組織的定義,為就某物業而言,指獲授權代表該物業所有業主行事的組織(不論該組織是否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或公契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是其中一個業主組織的例子。
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屬《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所指的業主組織。附屬法例訂明法團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而履行的職責及責任,並非《物管條例》下所訂明的物業管理服務,因此法團只履行該等職責及責任毋須持牌。
一般而言,業主或業主組織若「自管」少於1,500個單位的物業,毋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監管局已於附屬法例中,述明任何物業的業主或業主組織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而履行的職責及責任,並非《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下所訂明的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如業主或業主組織只履行該等職責及責任,毋須持牌。
物業管理服務是一項綜合性跨行業專業的服務,如物業規模達1,500個或以上單位,有關的物業管理服務的複雜性及需求會相對較高;再者,物業管理所涵蓋的服務範圍日趨多元化,相信需具有全面及專業的物業管理知識,才能提供理想的物業管理服務。故此,當業主或業主組織「自管」1,500個單位或以上的物業時,相關的業主或業主組織如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而該等物業管理服務是超過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須履行的職責及責任便須持有牌照。
如業主或業主組織聘用了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其以業主或業主組織身份監察這些公司的服務,並不會被視為經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務。因此該業主或業主組織毋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而有關業主亦不會被視為在物業管理公司下擔當管理或監督角色,因此毋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
「單位」是指公契所提述建築物內的任何處所,不論公契以單位或其他名稱描述,也不論該處所乃用作居所、店鋪、廠房、辦公室或任何其他用途,而該處所的業主,相對於同一座建築物其他各個部分的業主或佔用人而言,乃有權享有該處所的獨有管有權者。
根據以上的定義,公契中所指的在相關物業中佔有不分割份數的車位,而如果該車位的業主,相對於同一座建築物其他各個部分的業主或佔用人而言,乃有權享有該車位的獨有管有權,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而言,便是一個單位。
例子1
在公契中述明建築物有「348個車位,而每個佔有25個不分割份數」。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而言,該等車位會被視為348個單位。
例子2
公契中述明建築物有「佔有184個不分割份數的多層停車場處所」。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而言,整個停車場處所便是一個單位。